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栾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0日凌晨,未成年人栾某(女)伙同他人窜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城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内,盗窃受害人刘某车内现金4400元、海鲜一袋(价值150元)。栾某次日持所盗窃赃款购买电摩一辆(3300元),其余款项用于日常消费。2023年10月17日,栾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的11月3日,栾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栾某表示谅解。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以栾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本案犯罪嫌疑人栾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未聘请律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张贵明律师担任栾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及会见栾某知悉:栾某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及有关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栾某不起诉。承办律师多次家访,了解栾某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家庭关系,反复作其父母工作,促使他们一道加强对栾某关爱,帮助栾某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特别鼓励栾某正确面对现实,鼓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多次调查走访,反复研究案情细节,梳理辩护思路。在经过细致工作基础上,承办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栾某的辩护人,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原则考虑,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书面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栾某的违法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辨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栾某在本案中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栾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栾某于2007年4月18日出生,本案案发时间是2023年10月10日,案发时栾某年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故对栾某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犯罪嫌疑人栾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栾某在接到公安干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可对栾某予以从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栾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非常好,表示愿意积极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现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改正,足见其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4、犯罪嫌疑人栾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取得谅解,之前也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由于年龄尚小,思想不够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故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承办律师认为,鉴于犯罪嫌疑人栾某具有的上述未成年犯罪、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的情节,且本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改造性较强,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可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完全可以达到改造的目的。为了挽救一个失足少年,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本着对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达到教育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希望公诉机关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比较重视,立即安排对栾某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栾某无前科劣迹,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本案通过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栾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办律师的意见。在听证会上,承办律师又详细阐述了建议对栾某不起诉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作出了聊东昌检未刑不诉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首先,未成年人年龄小,法律意识淡薄,遇到事情不能冷静思考,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其次,本案栾某已经涉嫌犯罪,如果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诉,即使判处缓刑,也会影响其将来的人生发展。
鉴于此种情形,承办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技能,耐心细致地多次与主诉检察官沟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现了承办律师的责任心和专业能力,也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