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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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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78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某市某县,居住地为上海市崇明区。2019年8月,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

2019年7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周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崇明区司法局相关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

崇明区司法局相关司法所根据收到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立即着手开展对被告人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

司法所专职干部和社工,走访了周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辖区内社区民警等人员。据了解,周某系外省籍人员,目前暂时居住在崇明区,且没有稳定工作。其和再婚妻子居住在崇明,其女儿许某在江苏省读书。在取保候审期间,其还出现了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告,就擅自离开住所的现象,并有吞噬打火机的自残行为。7月25日经所在辖区司法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提交给区司法局。2019年7月25日,区司法局经研究后向上海铁路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依法进行接收宣告

2019年8月6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向崇明区司法局发出了对周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通知书,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2019年8月12日,周某来所在辖区司法所报道,辖区司法所经与区司法局联系之后,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安排宣告。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矫正专职干部、矫正社工、矫正志愿者、社区民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司法所指导矫正小组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馈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反映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并及时汇报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2019年8月14日上午,矫正小组和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来到崇明区第一矫正中心的宣告室,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进行宣告。向周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具体包括,其应该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照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由于周某本人为文盲,对于相关内容并不太理解,为帮助其理解,矫正民警、矫正专职干部对于其中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并让其按下手印。由于正值建国70周年和第二届进口博览会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管制上更加严格。由于周某女儿在外地上学,考虑到其有可能存在外出的现象,矫正民警特意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重申,防止其出现违规出境的问题。

(三)依法进行电子监管

为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社区矫正对象电子实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非监禁刑事执行措施的有效执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本市社区矫正对象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践行电子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之前了解的情况,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了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告,就擅自离开住所的现象,并有吞噬打火机的自残行为,经过司法所和区司法所局的评估,认为其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当中“经过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再犯风险较高的或监管比较困难的”这一条件,因此,对其决定实施电子监管。出于人性化考虑,减少对其生活的影响,区司法局矫决定为其佩戴脚环,进行实时定位。并明确告知其日常维护、充电的方法。除此以外,所在地司法所的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还帮助其在手机上安装了社区矫正对象APP,实现手机和脚环双重定位,加强对其的监管,并要求其每日APP点名,确保其稳定、可控。

(四)针对性制定矫正方案

在接受周某之后,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开展需求评估、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测试。并对周某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要求其每个月参加不少于8个小时的教育学习和不少于8个小时的社区服务,准时上交思想汇报。同时,司法所每月对其进行在刑意识教育、守法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就业和民生教育;另外,结合矫正对象的实际,有针对开展其他教育学习活动。

周某并非首次犯罪,其于2012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和其谈话中能够感受到,周某由于自身文化素养不高导致了其对于相关法律常识并不了解,也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其多次表示,捕鱼是他获得生活来源的主要方式,自己的行为(使用电瓶、逆变器、网兜在禁鱼期内捕鱼)并没有多大社会危害性,每周来司法所和矫正中心的教育会影响到他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对这样的教育监管,他存在一定抵触情绪。考虑到这一情况,司法所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多次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包括刑法、渔业法的相关知识,以及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增强其相关认识。考虑到其可能出现重犯的问题,司法所还多次告诫他不要触碰底线。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矫正的力度,司法所和矫正中心还结合目前扫黑除恶和爱国红色教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读本教育;同时,开展献礼建国70周年、歌唱祖国的爱国活动,提高周某的意识,帮助周某更好的融入社会。

【小结】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即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与有关部门对接的过程中做到仔细、规范,确保相关文书材料对接到位;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并办理登记,即要求有关工作要熟悉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流程的规范,确保接收程序符合要求。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另外,还要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即周某自身的特殊性如曾经有犯罪经历、文盲等特点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确保矫正工作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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