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钟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钟某某,女,198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荣昌区。2018年12月2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5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发函委托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钟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根据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指派某司法所对被告人钟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反映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钟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公安派出所等机构和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5月17日,经荣昌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建议被告人钟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于2018年5月18日向新吴区人民法院寄送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交付)情况
2019年1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对钟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1月9日向该法院寄送了回执,并于当日电话通知钟某某到荣昌区司法局报到。
2019年1月14日,钟某某到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报到,荣昌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9年1月16日到2019年1月17日,钟某某私自外出到重庆市璧山区,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至2019年1月18日钟某某才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核实,给予钟某某警告处分一次。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钟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和钟某某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为了给钟某某上好社区矫正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钟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同时,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外出请假、定位管理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管理规定及违反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钟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司法所监管教育职责等事项。
【小结】
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的过程。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钟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增强了钟某某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有利于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