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曾某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2018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2月4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某某拟适用社区矫正,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平江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2月5日,平江县司法局收到平江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对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通过对曾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核实了曾某某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2018年12月5日,平江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根据平江县司法局的安排,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曾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曾某某居住地村委会书记、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曾某某在社区居住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与居民关系相处还比较融洽,其家属、街坊邻居和社区干部都认为,曾某某此次犯罪是一时大意、冲动造成的,事后曾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在社区进行矫正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社区愿意协助矫正并对他尽监管、帮教之责,配合社矫部门做好社矫工作。此外,工作人员还到曾某某所在辖区派出所查询其在本案之前有无犯罪前科记录。综合上述多方面调查,调查评估小组按要求汇总相关材料,形成评估报告上交。12月6日经平江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建议对曾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并于2018年12月7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12月25日,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了平江县人民法院对曾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2月25日送达了回执。12月25日,曾某某到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入矫宣告仪式情况
司法所为曾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派出所干警、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长对被宣告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进行宣告。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现场宣誓,表示悔罪服法,接受矫正,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不再犯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主动积极、认真落实好社区矫正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书面报告,及时电话联系并报告活动情况;接受矫正小组成员及志愿者监督,认真改造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宣誓完毕后,曾某某自愿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并按指印。最后,司法所与矫正小组共同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保证书》。司法干警再次详细告诉了曾某某有关于遵纪守法、报到、参加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他们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曾某某及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均表示,在接下来的社区矫正期间,一定认真悔罪,好好接受矫正,服从管理,积极改造,重归社会。
【小结】
通过完善接收入矫的流程和细节,使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主动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使其知罪认罪悔罪,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