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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喻某某减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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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喻某某,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国家工作人员,2011年12月8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3年8月3日调入北京市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17日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23日罪犯喻某某提出减刑申请,八监区办案警察根据该犯的个人情况、判决罪名、刑种、刑期及现实表现等对该犯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喻某某已符合减刑条件。

2017年4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警察集体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喻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并对罪犯喻某某减刑案件的各项证据材料进行了集体研究与审核,监区警察综合罪犯喻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喻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于2016年12月经监狱评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宽管级。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决定提请对该犯减刑不超过七个月,并将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提请减刑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罪犯喻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喻某某减刑建议适当,拟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7年4月29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两名检察员列席会议。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评审一致同意对罪犯喻某某提请减刑,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罪犯及罪犯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5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喻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喻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喻某某减刑的决定。

2017年5月9日,监狱纪委收到市局纪委转办信访举报案件,信件中涉及罪犯喻某某有投机改造、骗取奖励嫌疑的举报线索,监狱纪委第一时间通知了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立即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监狱长办公会汇报了此情况。经监狱研究决定暂缓提请喻某某的减刑案件。经监狱纪委调查并出具了调查结果通报,认定罪犯喻某某不存在举报件中所列违法违纪问题。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调查结果向监狱长办公会做了汇报,经监狱研究决定恢复办理喻某某的减刑案件。

2017年7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喻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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