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安某与某村村委会、于某房屋宅基地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4日,梅河口市某村村民安某以10万元的价格,从该村村委会处购得某小区2期9号楼2单元某号房屋。但是此房屋产权现归于某所有,购房人安某在不知情(产权不归村委会)的情况下,将购房款一次性给付村委会。事后于某发现此事,向安某索要房屋,双方发生争执,由此产生纠纷。
矛盾发生后,安某到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村委会出面澄清事实,并且返还已经支付的10万元房款,或确认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调委会受理了此次纠纷,并指派三名调解员专门负责此次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在接到调解申请以后,调解员于8月26日召集安某、于某以及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召开了调解会议,认真听取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分析矛盾形成的原因。围绕争议焦点,制定调解方案。
调解员了解到,于某为该小区的承建商,在小区完工时,村委会没有钱支付于某的房屋承建款,就用9号楼2单元某号房屋抵偿所欠于某的15万元工程款,也确认了房屋归属人为于某。现由于该房屋被村委会出售,因此于某主张村委会支付自己购房款10万元及剩余工程款5万元,此后房屋产权归安某所有。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调解员,当时的建设该村并且将房屋抵押给于某的村书记并不是现任村书记。现任村书记对于该小区9号楼2单元某号房屋已经抵偿给承建商于某的事情并不知情,所以在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了安某。安某表示自己确实是在不知到产权不归属村委会的情况下购得的某小区2期9号楼2单元某号房屋,希望村委会澄清事实,并且获得该房屋产权。
掌握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调解当日,调解员秉承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讲情理的原则展开了针对三方具体情况的调解工作。调解员向三方指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指出安某已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安某、于某、村委会分别讲解了《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指出,村委会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安某,构成对于某财产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房屋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因此房屋所有权应归安某所有,同时调解员建议村委会需保障于某的合法权益,返还因售房而获得的财产利益。
经过调解员多次走访三方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耐心的沟通调解后,三方于2015年9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共同到调委会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村委会退还安某10万元购房款;
2、安某支付于某1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于某名下9号楼2单元某号房屋;
3、村委会支付于某剩余5万元工程款;
4、某小区2期9号楼2单元某号房屋产权归安某所有。
经回访,三方已经履行所签协议内容。
【案例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产权的确认及购房款的归属。调解员认真分析原因,梳理案情,找准案件的矛盾点,并为当事人耐心讲解法律法规,促使案件圆满化解。因为是三方纠纷,并且为当下热门的产权纠纷,因此调解员调解中,学习懂得相应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既能说服当事人,同时也能提高调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