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河南省沈丘人,因抢夺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止,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入监以后,因病多次在监狱医院就诊。2018年8月16日因“腹胀、腹痛10余日”转入山西省一○九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8月24日经山西省一○九医院以(2018)医鉴字第802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肝癌伴肝内转移;门静脉癌栓,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大,脾功能亢进;腹水形成等病。2018年8月27日一○九医院下达病重通知,2018年10月23日下达病危通知,诊断为原发性肝癌硬化型,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危及生命。晋城监狱发函委托山西省一○九医院对其进行病情诊断,8月24日,山西省一○九医院以(2018)医鉴字第082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该犯病情为:肝癌伴肝内转移;门静脉癌栓,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大,脾功能亢进;腹水形成。经晋城监狱医院审查,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8月27日,晋城监狱刑罚科通知罪犯吴某某的妻子董某某,对吴某某的病情进行了告知,并说明经病情诊断和疾病审查。8月28日上午,吴某某妻子董某一行到晋城监狱,提出为吴某某申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科将吴某某的疾病治疗情况再次进行了告知,并将保证人的条件、义务、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等进行了说明,董某某提交了申请,并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晋城监狱依照程序和规定通过询问、查阅本人提供的社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对其进行了资格审查,认定董某某符合保证人资格。
2018年8月28日,晋城监狱委托沈丘县司法局对罪犯吴某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9月13日,晋城监狱收到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吴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晋城监狱刑罚执行科随即将该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病情诊断书》、司法局评估意见书等相关资料转递罪犯吴某某所在监区。监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综合罪犯吴某某疾病情况、改造表现、司法局评估意见,组织民警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集体评议,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一致建议按规定予以呈报。
9月2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先后召开专门会议就监区提请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认真的评审,认为该犯从犯罪类型、刑期执行、病情诊断、办理程序等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评议结果在监内进行了公示。10月13日,晋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同步监督和审查,并出具了“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检察意见书。经三个工作日的公示,未收到任何反映或者异议。11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依照程序和规定向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资料。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吴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11月26日,在沈丘县司法局、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董某某及罪犯吴某某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晋城监狱将罪犯吴某某与沈丘县司法局进行了交接,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移交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移交至沈丘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