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文盲,1980年8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
2017年5月6日,陈某某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2017年5月23日,入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4日,陈某某向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陈某某母亲路某某愿作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路某某,六十岁,家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农民,有固定居住场所,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保证人条件。
2018年4月4日,鸡西监狱五监区集体例会研究罪犯陈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陈某某所犯罪名、刑期、病情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五监区报送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组织了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成员对陈某某情况进行调查。在主要听取鸡西监狱医院对罪犯病情的介绍、查阅有关病历材料、审查罪犯档案及了解罪犯的改造表现后,例会研究同意监区的报送申请,形成调查报告报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2018年4月12日,经初审小组研究,同意对陈某某的疾病程度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4月13日,鸡西监狱委托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医院对陈某某所患疾病进行病情诊断。同日,陈某某因病情调入病犯监区服刑改造、治疗。
2018年5月14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认为:陈某某患肝硬化、肝功失代偿期、上消化道出血。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5月16日,鸡西监狱委托依兰县司法局对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5月17日,鸡西监狱医院医疗鉴定小组结合鸡西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医疗鉴定表》、病情辅助检查等有关材料进行集体会诊,认为陈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填写会诊结论表。
2018年5月18日,依兰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陈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合暂予监外执行,同意接收。
2018年5月18日,病犯监区组织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例会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提请陈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24日,刑罚执行科组织科室全体民警进行审查,同意提请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25日,鸡西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建议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有异议的举报。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鸡西市鸡台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31日,鸡西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建议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议上鸡台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同时报请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