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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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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1年4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居住地四川省宜宾市。刘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2019年3月5日交付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申请。刘某某入狱前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入监后开始出现流鼻血症状,并且自述浑身疼痛。监狱及时与家属召开座谈会通报病情,刘某某儿子刘某甲于2019年3月12日向监狱书面申请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区结合刘某某病情及刘某某儿子的申请,提出拟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建议,监狱医院也做出开展病情诊断工作的意见。

(二)病情诊断审批。2019年3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初审会议,结合刘某某儿子申请、监区意见,认为刘某某病情较重,建议委托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

(三)病情诊断鉴定。刘某某因出现乏力、心累,伴全身关节疼痛、牙龈出血等症状,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医院住院就诊。刘某某因病情危重,于2019年4月16日转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住院。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诊断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肺部感染、轻度贫血、脾大。

监狱向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委托书》,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刘某某患: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治疗后伴三系减少及脾脏长大;肺部感染;轻度贫血等疾病。暂予监外执行鉴定小组专家讨论认为:刘某某目前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四川省汉王山监狱病残鉴定小组会议于2019年5月28日讨论认为:罪犯刘某某目前病情较重,经过审核,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保证人资格审查。刘某某儿子刘某甲申请作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刘某甲,生于1992年2月24日,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某某乡,职业务农,与刘某某系父子关系,符合保证人的条件。监狱向保证人详细讲解了罪犯及家属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刘某甲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上签字确认。

(五)调查评估。2019年5月28日,汉王山监狱将《拟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委托函》、原刑事判决书、罪犯服刑期间表现材料送至刘某某居住地四川省宜宾市司法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宜宾市司法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刘某某纳入社区矫正。

(六)危险性评估。汉王山监狱危评矫治教育中心于2019年6月6日对该犯作出再犯罪风险综合评估结果:刘某某出监后再犯罪的风险较小。

(七)监区研究。2019年6月6日,汉王山监狱二监区经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八)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19年6月11日召开会议,审查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程序符合规定,罪犯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9年6月11日,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刘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第九条之规定,保证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司法部门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刘某某人身危险性低,监区提请程序规范,书证材料齐全、完备,建议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十)检察机关审查。公示无异议后,2019年6月14日,汉王山监狱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2019年6月14日,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宜检执检暂意【2019】2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你狱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一)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9年6月14日,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认为刘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司法机关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公示无异议,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17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刘某某患: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治疗后伴三系减少及脾脏长大;肺部感染;轻度贫血等疾病,虽经积极救治,但目前病情趋于恶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建议按应急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6月20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应急程序,依法批准办理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召开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合法,同意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局长签字同意后,省监狱管理局按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上网公开。

2019年6月21日,汉王山监狱派民警和医务人员将刘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宜宾市司法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社区矫正大队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了有关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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