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人员於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於某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於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2019年3月12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於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被交付执行,因病住院治疗至今。交付执行当日,於犯即因“胸膜恶性间皮瘤、胸腔积液、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等病,被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
考虑到於某某病情危重,监狱一方面及时与於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告知病情,另一方面,委托监狱总医院对於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9年3月15日上午,监狱将於某某送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放射诊断报告意见为:右侧胸壁包裹性胸腔积液,右侧胸膜增厚呈结节状,邻近肋骨外膜增厚,右肺多发实变及肺不张。
监狱对於某某病情非常重视,要求医院积极救治。2019年3月15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定於某某患“胸膜恶性间皮瘤、中度贫血、电解质代谢紊乱”。同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认定於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收到病情诊断相关材料后,监狱立即启动对於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监狱联系於某某妻子和儿子告知病情诊断情况,於某某妻子和儿子对其的病情较为关心,提出申请希望於某某能够保外就医,同时,其子表示如果於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愿意作为於某某担保人监督於某某日常就医和生活。2019年3月19日上午,於某某妻子和儿子来监听取民警讲解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要求后,签署了保证人的相关文书资料。随后,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及时与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司法局取得了联系,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交怀宁县司法局委托其调查评估於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19年3月25日,怀宁县司法局出具了於某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
随即,监狱启动了对於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八监区召开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讨论於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综合於某某在监狱总医院住院期间的改造表现,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司法局愿意纳入社区矫正意见,於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谅解,暂予监外执行后有固定居住地,保证人具备保证资格。与会民警认为於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依法对於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同意对於某某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审核。
2019年4月1日,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集体讨论、监区长办公会议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及时予以登记立案办理,制作《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查表》报监狱生活卫生科审查。生活卫生科审查后意见为於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2019年4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室会议并出具了个案审查意见,认为监区认定於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於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将案件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2019年4月2日下午,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认为於某某虽入监不久,但於某某并无前科劣迹记录,所患疾病危重,住院期间能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改造表现较好。其家属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於某某儿子符合保证人资格,且多次向监狱诚恳表示能切实履行保证人义务,对其父日常生活予以监管,於某某固定居住地司法局也表示愿意接纳於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上所述,同意对於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过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2019年4月8日,监狱将提请於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卷宗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9年4月9日上午,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於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检察意见。2019年4月9日下午,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於某某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经监狱长审核后签署了同意对於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之后,监狱将於某某案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监狱管理局逐级评审讨论,2019年4月28日监狱管理局批准於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收到决定书后,监狱高度重视,制定了周密的工作预案。2019年4月29日,於某某在120救护车一路监护下,于当天下午四时许与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在怀宁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人员交接,交付同时,民警对於某某及家属再次进行了法治教育,要求其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管理,积极就医,要求於某某家属切实履行好保证人的法律义务,认真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好於某某日常生活就医,交接后承办民警立即又赶赴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相关文书送达工作,2019年4月30日上午9时,至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办理了罪犯档案等文书材料转递工作。至此,顺利完成於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