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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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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宋某,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天津市蓟州区五百户镇某村农民。2017年8月,申请人因新城拆迁,在蓟州区洲河湾西园分得120平米还迁楼房一套。为了早日入住,申请人分到楼房后,经朋友介绍与从事个体装修的包工头李某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该装修合同约定:李某按宋某口头要求进行施工;具体装饰装修范围为:水暖电改造、铺地砖、面砖、墙壁粉刷、房屋装饰等;李某负责包工包料;装修期限3个月;整体装修费用为1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宋某按照约定支付给李某人工费、材料费10万元,李某收到款项后便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由于李某承揽的装饰装修活比较多,每天为申请人宋某施工的只有两三个人,有些时候一连两三天没人干活,造成工期一拖再拖。在铺设地砖时,由于包工头李某经验不足,所采购的地砖数量不足,导致二次进货,地砖铺完后,同种型号的地砖产生色差,整体装修效果不理想,申请人要求李某更换地砖,重新铺设,遭到李某的推诿、拖延,双方僵持一段时间后,李某将施工人员撤出,导致申请人宋某的房屋装修陷入停顿状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宋某一家人只得在外面租房解决居住问题。2018年5月,申请人宋某来到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对其与李某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要求与李某解除装饰装修合同,李某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经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发现申请人系1965年出生,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年龄为52周岁,不享受农村“五保”、低保特困救助待遇。区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亦未能提供。申请人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亦不在法定援助案件范围内。因此,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申请人宋某依法不给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宋某申请与李某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宋某虽为农民身份,但其不属于“五保”、低保特困救助人员,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且不属于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人群范围内,因此,申请人宋某不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受援主体。

二、申请人宋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与李某在装饰装修楼房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根据司法实践该纠纷属于商业案件纠纷,具体来讲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在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016年天津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一)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低收入家庭标准,有下列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持有《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4.农村五保户;5.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6.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的。(二)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1.未成年人;2. 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重大疾病标准参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3.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4.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5.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的农民工。(三)残疾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均规定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为免于经济审查的特定人群及其他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人宋某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受援主体范围,因此其不属于法定的法律援助受援主体。

二、《法律援助条例》中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中规定:对符合《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经济困难情形的公民,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二)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四)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的;(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六)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宋某所要求的法律援助案件属于合同纠纷,不在上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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