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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邓某某减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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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邓某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XX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8月2日交付广东省英德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5日止。

邓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截止至2013年5月25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对其裁定减刑,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5日止。

2015年1月16日,邓某某向专管警察报告,称近期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右侧鼻腔间断性流脓、流血及鼻塞,无疼痛,监区立即将邓某某送入监狱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邓犯的病情未见好转。因监狱医院的医疗条件有限,2015年3月27日上午,广东省英德监狱将邓某某转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邓某某患鼻腔恶性肿瘤,2015年4月7日15时5分告病重。因肿瘤恶性程度高,进展快,随时可能危及生命,2015年4月20日9时45分告病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邓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4月14日,广东省英德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依法作出鉴定,诊断邓某某患鼻腔恶性肿瘤,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经监狱医院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015年4月17日上,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监狱医院报送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邓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合法。按照邓某某提出的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电话通知邓母到广东省英德监狱办理具保手续。

2015年4月18日,广东省英德监狱通过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办公室的转递,收到了邓某某提出的减刑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六条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依照广东省两院两厅《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1号)第三十七规定,“受警告的,提请起始时间或间隔时间延长二个月以上”。经讨论研究,邓某某在2014年3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记警告一次,该犯上一次减刑裁定在2013年3月25日,间隔时间已超过两年,结合该犯狱内的服刑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量,邓某某达到了法定减刑条件,监狱可以提请减刑。

为了使邓某某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救治,延续生命,在既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又可以办理减刑的前提下,广东省英德监狱决定采取专案办理、效率优先的办法同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程序。

2015年4月19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医院人民警察集体研究,认为邓某某在考核期间获得嘉奖22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罚金15000元履行完毕;期间受警告一次,系病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邓某某减刑案进行审查,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提请建议适当,同意监狱医院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5年4月22日上午,邓母到广东省英德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办理了具保手续。当天下午,广东省英德监狱向邓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

2015年4月24日,司法局回函,建议对邓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收函后当天,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对邓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已经齐全、完备,符合提请条件,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5年4月25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两名检察员列席会议。检察员认为,邓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真实、来源合法,达到了法定的保外就医条件,同意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议通过。

4月27日上午,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对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天下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对邓某某减刑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邓某某减刑三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程序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5年5月4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2015]英狱保字第XX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2015年5月6日,监狱将减刑建议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讨论。2015年5月8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邓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邓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减刑三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卷宗材料、检察意见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等材料抄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5月25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中心医院诊断证明、病危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充分,提请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裁定邓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6日止。

广东省英德监狱收到法院裁定后,当天即送达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交邓某某签收,同时联系邓母做好出监交接手续,邓母请求广东省英德监狱直接将邓某某转到湖南某医院继续治疗。2015年5月26日上午,广东省英德监狱派出医疗队伍从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出发,专门派车送邓某某到湖南某医院。因邓某某已刑满释放,广东省英德监狱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撤回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予以同意,案件办结。

本案同时启动了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在严守法规中高效处理,严守程序中及时办理,规划合理,紧凑有序,最终邓某某得到了及时救治,充分发挥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刑罚社会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功能,也增强了监狱的执法公信力,为树立积极、正面的监狱形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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