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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仇某某工资拖欠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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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4日,仇某某经应聘入职到山东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2月起,山东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出现迟发、少发工资的情况。2018年5月至7月期间,山东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仇某某工资共计12500元,严重影响了仇某某的正常生活。为维护合法权益,仇某某到济南市历下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历下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仇某某,其称23岁,属于外来务工人员,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其已无法正常生活。同时,仇某某的父母均在老家务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靠仇某某的收入来补贴家用。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便于同日受理批准仇某某的申请,指派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欣、王立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两位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仇某某同意,代表其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仇某某手中并没有留存劳动合同,仅能提供工资发放流水及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仇某某现有证据存在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风险。鉴于上述情况,两位律师决定先行与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在开庭审理前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仇某某被拖欠的工资。经多次与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同意支付仇某某的工资,但前提是仇某某先行撤诉,双方私下签署和解协议,分期支付拖欠的工资。仇某某得知公司的调解意见后,询问律师是否按照对方方案和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欣律师指出,若依照公司调解方案处理,仇某某撤诉将无法再向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且根据刘欣律师了解,某股份经营不善,无法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综上,刘欣律师向仇某某提出坚持仲裁审理的建议。最终,仇某某接受律师的建议,拒绝了某股份的调解方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仇某某是否与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仇某某工资的具体数额。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承办律师认为依据仇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仇某某与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具体的拖欠工资数额,应结合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确定。

2018年8月17日,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上,刘欣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仇某某与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拖欠2018年5月至7月的工资12500元。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仇某某2018年5月至7月之间未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考勤,应扣除相应工资3000多元。并提交公司规章制度及考勤记录。刘欣律师经核查对方证据发现,对方提供的规章制度为复印件且未盖有某股份的公章,提供的考勤记录仅为电脑制作也未盖有公章,对于仇某某未按制度考勤未提交请假单或其他书面证据。因此,刘欣律师向仲裁委提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仇某某存在旷工或迟到早退情形,恳请仲裁委不予采纳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经仲裁委调查,于2018年8月21日出具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649号裁决书,裁决书查明:申请人仇某某确系为山东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8年5月至7月份期间的工资至今未支付。仲裁委认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约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对拖欠申请人2018年5月至7月份期间的工资事实确认无疑,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应予支持,当庭双方对工资数额确认为11960.84元,均无异议。

仲裁委完全采纳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仇某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拖欠员工工资案件,受援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并且年纪较轻,缺少法律常识,面对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受援人劳动所得系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仅是对受援人本人,更是对受援人整个家庭生活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并了解案情,分析制定合理的代理思路。当用人单位试图用和解的方式,诱导受援人放弃诉讼权利时,承办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向受援人提出坚持仲裁的合理建议,避免了受援人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另外,山东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劳动者工资,本身已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了解,除受援人外,还存在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被拖欠工资现象,拖欠工资的总额高达上百万元。通过本案的胜诉,可以使与受援人相似的外来务工人员都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不仅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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