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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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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姜某某,1958年11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2016年8月24日,姜某某因诈骗罪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止,2016年9月28日,入黑龙江省新建监狱入监集训监区,2016年12月2日,入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6日,姜某某的女儿向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提出为其父亲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保证人姜某甲,女,34岁,与罪犯姜某某为父女关系,长期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已婚,有稳定的工作,月收入四千五百元左右,能自愿履行保证人义务。

2018年4月27日,黑龙江省六三监狱病犯监区集体例会研究姜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姜某某所犯罪名、刑期、病情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姜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27日,六三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病犯监区报送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和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所需的材料后,及时组织前期调查小组实地进行了调查。主要听取医院对罪犯病情的介绍,查阅有关病历材料,审查罪犯档案,了解罪犯的改造表现等,例会研究同意监区的报送申请。

同日,前期调查小组向监狱初审小组汇报了前期调查情况,经初审小组研究同意对姜某某进行司法鉴定。

2018年4月28日,监狱委托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对罪犯姜某某病情作司法鉴定。

2018年5月3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鉴定所出具疾病诊断姜某某患有:乙状结肠癌、肝转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2018年5月9日,经监狱医疗鉴定小组集体会诊认为:罪犯姜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2018年5月9日,病犯监区组织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例会研究审核同意提请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罪犯病情鉴定结论、犯罪性质、刑期执行等情况,同意提请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9日,监狱委托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对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5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出具“适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评估意见。

2018年5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人民警察及罪犯提出的异议。监狱将提请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齐齐哈尔市嫩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3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

2018年5月23日,六三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对姜某某予以提请监外执行,并报请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4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同意罪犯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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