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刘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8日刘某被人殴打头颈部、手部及肩部致身体受伤,先后被送往武汉、鄂州等地医院治疗。2019年7月15日鄂州某公安分局委托本所,对刘某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9年7月8日武汉某医院刘某急诊病历记录。
主诉:头颈部殴打伤5小时。
现病史:患者5小时前被人殴打头颈部、手部及肩部疼痛。
查体:头面部淤青肿胀,双手及颈部多处外伤疤痕,双侧肩部疼痛、伴压痛;全身多处淤青肿胀。
初步诊断:多处外伤;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鼻骨骨折?
2019年7月11日、7月12日刘某在鄂州某医院复查颈部、颅脑、鼻骨CT示:齿状突向右侧偏移,鼻骨未见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2019年7月15日,鉴定人依照“司法部发布的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验查。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步入鉴定所,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左眼下方可见明显青紫、肿胀,其中可见2厘米皮肤挫伤痕。左颈外侧明显压痛。左颈部活动可。
3阅片
2019年7月8日武汉某医院刘某CT片(号XXXXXX)见:左侧上颌窦额突明显向内凹陷,可见骨折线约3厘米。
2019年7月8日武汉某医院刘某X片(号XXXXXX)示:右手各掌、指骨无异常。右锁骨未见明显异常。颈椎X片检查未见异常。
2019年7月11日、2019年7月12日鄂州某医院刘某CT片(号XXXXXX;号XXXXXX):见齿状突向右侧偏移;测量左侧间隙较右侧宽约1.05mm【(左4.6+右2.5)/2-2.5=1.05mm】。
【分析说明】
(一)适用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二)损伤分析
根据现有病历资料,结合鉴定当日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刘某2019年7月8日被人打伤头面部致左眼下睑皮肤淤青肿胀,左侧面部淤青肿胀,颅脑CT示: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齿状突向右偏移。
2.被鉴定人刘某因外伤致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诊断明确,上颌窦位于上颌体的前外侧面向上突出,是上颌骨的一部分。其损伤程度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第5.2.5 h)条:上颌骨额突骨折】。
3.被鉴定人刘某寰枢关节齿状突右偏移1.05mm,齿突侧间隙差值<3mm,没有颈部明显活动障碍,故此次外伤致齿状突偏移不能诊断为寰枢关节脱位,不构成损伤级别。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2019年7月8日因受伤所致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构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