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覃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5日,覃某到博白县某砖厂工作,岗位为驾驶摆渡车,每月工资3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12日凌晨2点许,覃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齿轮压伤右足,后被送往玉林市骨科医院治疗,住院53天,花去治疗费用40702.2元。砖厂老板李某支付10000元医药费后,对余下的医药费及工伤赔偿等费用拒绝支付。2017年8月21日,覃某向博白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博白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覃某与砖厂于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月29日,覃某向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后经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覃某所受工伤为伤残八级。
覃某因不能继续在砖厂原岗位工作,向该砖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砖厂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关费用。但砖厂以未与覃某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覃某为自己的工人为由,拒绝覃某要求其赔偿治疗费用、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2018年10月,覃某在万般无奈之下,经博白县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工作人员指引,到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覃某是外来务工人员,远离家乡仅靠打工收入维系生活,家庭条件极其困难。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当日就办理了覃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手续,并指派中国“1+1”志愿律师孙敢为覃某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深入了解具体案情,与覃某做了详细的谈话笔录,认真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核查了砖厂的注册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查阅了具体法律规定,明确诉讼主体,厘清了法律关系。孙律师在征得受援人覃某同意后,于2018年10月30日,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博白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砖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25070.24元。
2018年11月29日,博白县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覃某并非是砖厂聘用的工人。覃某只是过来找砖厂的老乡覃某勇等人游玩,不慎发生了意外。二、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签收过博白县劳动仲裁委作出认定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与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及工伤认定书没有生效,申请人的诉求不成立。面对被申请人的无理耍赖,孙律师道事实,讲证据,于法于理反驳:一、申请人覃某与被申请人砖厂存在劳动关系。砖厂的几位工人覃某勇等人书面证明,证明覃某是在砖厂工作期间被机器压伤;事后,砖厂给予了10000元的治疗费用赔偿,加之有博白县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博劳人仲案字【2017】第37号仲裁裁决书、玉市人社工伤认字第【2018】13号工伤认定书已生效,不能因被申请人拒绝签收就否定两份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被申请人又以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八级伤残初次鉴定结论书有误,于2018年12月1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博白县劳动仲裁委中止案件审理。
2019年1月2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鉴定覃某伤残等级为捌级。2019年3月13日,在孙律师的帮助下,覃某向博白县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恢复庭审。2019年3月22日,博白县劳动仲裁委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上,孙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发表了法律意见,认为受援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受援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受援人发生工伤后应由被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博白县仲裁委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认可了孙律师核算的覃某的工资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金额。
2019年4月16日,博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博劳人仲案字【2018】第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75808.66元,并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受援人对援助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法律援助为农民工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耐心沟通,认真负责,引导受援人进入仲裁程序,不仅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维护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仲裁庭审中,承办律师举证证明并驳斥了被申请人不承认与受援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推辞,提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受援人工伤保险费用。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承办律师特别提醒务工人员,外出打工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知悉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条件的履行、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责任,务工人员受到侵害时,要懂得通过法律援助途径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