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 后续治疗费用评估 护理期、营养期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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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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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
是
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告一段落。前来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期治疗费评估鉴定;护理期、营养期评定鉴定。经过审查,并向委托人告知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风险告知等制度后,接受委托。
(一)被鉴定人入检查室情况:被鉴定人在他人的陪护下进入检查室进行人体损伤检验。
(二)被鉴定人主诉:左手受伤处疼痛,左手指麻木,不能用力,一用力就会扯着痛。左脚受伤处疼痛,到下午会出现浮肿。出院后一直服药治疗,具体药名记不清楚。
(三)法医临床检验: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4.2.4皮肤瘢痕:检查瘢痕的部位、形态、颜色、质地,局部是否平坦,边缘是否整齐,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是否存在功能障碍等。”之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检验:神志清楚,发育正常,体型匀称,营养中等,右小腿中段可见长5cm外伤缝合疤痕。左腕关节活动受限,左腕关节活动度测量见附表;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左踝关节活动度测量见附表。
(四)阅片情况
1. 2017年2月4日,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CT片(检查号:484911)示: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2. 2017年2月11日,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CT片(检查号:494510)示:左内外踝骨折。
(一)人体损伤检验情况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3.2检验时机 3.2.1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3.2.2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个月进行。4.2.4皮肤瘢痕:检查瘢痕的部位、形态、颜色、质地,局部是否平坦,边缘是否整齐,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是否存在功能障碍等。4.10.7 关节功能障碍:对于骨与关节损伤所致的关节功能障碍,测量关节的被动活动度;对于肌腱、周围神经损伤所致的关节功能障碍,测量关节的主动活动度。具体方法见附录 A.1测量之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临床检验:神志清楚,发育正常,体型匀称,营养中等,右小腿中段可见长5cm外伤缝合疤痕。左腕关节活动受限,左腕关节活动度测量见附表;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左踝关节活动度测量见附表。
(二)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关于本次鉴定涉及关节功能的测试数据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3.2.2、4.10.7”之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的功能测试数据,进行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依据临床检查测试数据对被鉴定人左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程度进行计算:[(600+600+200+300)-(200+250+50+100]÷(600+600+200+300)=64.7%。
依据临床检查测试数据对被鉴定人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程度进行计算: [(200+450)-( 50+200]÷(200+450)=61.5%。
特别说明:如果不在此鉴定时机内进行的功能测试数据,可能会出现测试数据偏差,鉴定结果可能对被鉴定人不利。
(三)人体损伤情况核对
经阅卷文审,结合法医检验记录,确认被鉴定人此次受伤情况 :
1.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2.左侧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3.左内外踝骨折;
4.目前“左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64.7%”;
5.目前“左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61.5%”。
(四)人体损伤情况与有关标准比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九级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此次受伤损伤“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目前“左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64.7%,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玖)级伤残。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十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此次受伤损伤“左内外踝骨折”,目前“左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61.5%,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伤残。
(五)伤残等级鉴定综合分析意见
通过上述比对分析,被鉴定人此次损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壹处九(玖)级、壹处十(拾)级伤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 九级 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5.10 十级 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
(六)后期治疗费评估分析
根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JD01-3008-2015)、法医临床检验所见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及被鉴定人目前体征、症状,对被鉴定人此次受伤后期治疗费进行评估分析。
被鉴定人此次受伤后必然产生的后期治疗为:
1.定期复查;
2.左腕关节功能康复治疗;
3.左踝关节功能康复治疗;
4.服用促进骨质生长的药物(中药和西药);
5.对症治疗。
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下发的《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收费标准,经鉴定评估认为被鉴定人必然产生的后期治疗费约需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七)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分析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及被鉴定人目前体征、症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2护理期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10.2 骨折
10.2.5 尺桡骨折
b) 手术治疗: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5 踝部骨折
b) 双踝骨折: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通过上述比对分析:被鉴定人此次受伤出院后的护理期综合评定为60(陆拾)日,出院后的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玖拾)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之规定。
1.被鉴定人代某某此次受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壹处九(玖)级、壹处十(拾)级伤残。
(备注:其一:损伤“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目前“左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64.7%,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玖)级伤残;其二:损伤“左内外踝骨折”,目前“左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61.5%,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伤残)。
2.被鉴定人代某某此次受伤后期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3.被鉴定人代某某此次受伤出院后的护理期综合评定为60(陆拾)日,出院后的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玖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