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葛某某的法医临床鉴定

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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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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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

2018年6月14日,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入住虞城县医院诊治,目前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受某某法院委托本所法医对其伤后伤残等级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评定。

1、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4-2016)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扶入检查室,神清,查体合作。诉:胸闷,髋部疼痛右前额有3.8cm×1.5cm疤痕,右耳前至右下颌有一长10cm增生疤痕(宽分别为2.3cm、3.5cm、4.0cm、2.5cm、2.0cm、0.8cm)。经计算:面部疤痕面积合计为30.8cm2,其中增生瘢痕面积为25.1cm2右肩峰有4cm×3.5cm疤痕右上臂远端至右前臂桡侧有长30.5cm增生疤痕(宽分别为5.2cm、4.0cm、6.3cm、5.3cm、3.4cm)左肘关节上至左前臂桡背侧有一长25.5cm增生疤痕(宽分别为2.7cm、6.0cm、3.0cm其外侧相连分别有8cm×4cm6.5cm×4cm;左大腿外侧有一21cm×3.5cm,左小腿内侧有8cm×3.5cm,右小腿外侧有一21cm×6cm增生疤痕。经计算全身瘢痕面积合计为658.12cm2=

0.065812m2。测量身高165cm,体重72.5Kg,经计算体表面积为1.77

51m2。其瘢痕面积占全身面积3%=0.065812m2÷1.7751m2×100%。耻骨联合上方有一长12cm横形手术疤痕,现髋关节运动受限,坐、立、行走不适。右背部有12cm及9cm手术疤痕。

3.呼吸系统通气功能检测:

商丘市医院通气功能报告,测试日期2018年××××号;

测试号××

VCmax:61.7、FVC:64.2、FEV1:62.4、MVV:35.1、FEV1/FEV:96.9。结论:肺活量、用力呼气肺活量、一秒量、最大通气量、呼气峰值、呼气中气流速均减慢。提示:中度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附录B.25呼吸分度,被鉴定人葛某某一秒钟用气呼吸量(FEV162.4,肺活量(VCmax)61.7,属中度呼吸困难程度。

4、阅片所见

2018年6月15日商丘市医院CT片4张(××号)示:两侧髋骨、右侧髋臼前柱、右侧耻骨下支多发骨折,耻骨联合分离,两髋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右侧第1-4、7-11肋骨及左侧1、2肋骨多发骨折,部分断端错位明显;1、2右侧横突,腰5两侧横突,颈7椎体骨折;右侧胸腔内可见液性密度影,两肺可见多发片状影,两侧胸膜增厚,两肺多发渗出,胸腔少量积液

2018年7月24日商丘市某某医院X线片1张(××号)示:两肺纹理粗乱、模糊,两肺门影增浓,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内固定术后3、4、7、8、9、10肋骨内固定

2018年7月2日商丘市某某医院X线片1张(××号)示:骨盆多发性骨折,耻骨联合内固定术后,可见内固定。可见骨盆两侧闭孔左右不对称,耻骨联合仍处于分离状态,畸形愈合,骨盆环不对称

2018年11月22日商丘市某某医院CT线片3张(××号)示:右侧第3、4、7、8、9、10后肋可见内固定器影,其中8、9断端分离;右侧第5前肋及第11后肋骨质不连续、对位对线可、可见少许骨痂形成。双肺下叶可见条索状密度增高影,边缘清晰,右侧胸膜局部增厚,未见胸腔积液。诊断:右侧肋骨多发陈旧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双肺下叶陈旧性病变。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案情及本所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葛某某 2018年6月1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即出现意识障碍,全身多处皮肤擦伤伴有渗血,不能交流及自主活动。入住虞城县某某诊治,诊断“1.多发外伤、车祸伤、脑震荡;2.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肺挫伤、胸腔积液、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坐骨支骨折,髂骨骨折;4.左手皮肤脱伤、神经损伤待排;5.多发软组织损伤;6.脑外伤后遗症、颅内软化灶、颅骨缺损钛网修补术后由于病情严重,后转入商丘市某某医院诊治,于2018年6月17日行右侧胸廓成形术;2018年6月20日行耻骨联合分离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8年7月12日行四肢扩创术。2018年7月28日行四肢肉芽创面扩创植皮术。诊断为“1.骨盆骨折(两侧髂骨、右侧髋臼前柱、右侧耻骨下肢多发);2.头部损伤;3.左侧颞骨骨折;4.右侧肋骨骨折;5.肺挫伤;6.创伤性皮下气肿;7.多处皮肤烧伤;8.左手皮肤裂伤;9.急性出血性贫血”,其外伤史明确,证据客观充分,临床诊断成立,给予认可,符合车祸伤所致,存在因果关系      

2.评定伤残等级按规定必须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被鉴定人葛某某为伤5个月余,目前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限要求。

3.被鉴定人葛某某车祸伤后休克,急性出血性贫血,经临床治疗恢复。左侧颞骨骨折脑外伤后遗症、颅内软化灶、颅骨损钛网修补术后,为原有损伤不予以评残。

被鉴定人葛某某额面部瘢痕经计算面积合计为30.8cm2,其中增生瘢痕面积为25.1cm2;其全身瘢痕面积占全身面积3%属实。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之委托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5.8.2.5条(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及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及面积达9.0cm2);5.10.7.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之规定,被鉴定人葛某某面部瘢痕已构成八级伤残;全身瘢痕面积占全身面积3%不构成伤残

被鉴定人葛某某右侧第1-4肋骨、7-11肋骨及左侧1、2肋骨多发骨折,部分断端错位,两侧胸膜增厚,两肺多发渗出,胸腔少量积液。后行胸廓成形术,术中诊断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胸,术中见:右侧3、4、7、8、9、10、11多根肋骨骨折,骨折移位明显,胸腔积气,积血约200ml。重新行CT片示右侧第3、4、7、8、9、10后肋可见内固定器影,其中8、9断端分离;右侧第5前肋及第11后肋骨质不连续、对位对线可、可见少许骨痂形成。双肺下叶可见条索状密度增高影,边缘清晰,右侧胸膜局部增厚,未见胸腔积液。诊断:右侧肋骨多发陈旧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双肺下叶陈旧性病变。测试通气功能VCmax:61.7、FVC:64.2、FEV1:62.4、MVV:35.1、FEV1/FEV:96.9,结论:肺活量、用力呼气肺活量、一秒量、最大通气量、呼气峰值、呼气中气流速均减慢。提示:中度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附录B.25呼吸分度,被鉴定人葛某某一秒钟用气呼吸量(FEV162.4,肺活量(VCmax)61.7,属中度呼吸困难程度。根据以上影像学资料及呼吸功能测试,被鉴定人葛某某现多发肋骨骨折手术治疗后。肺挫伤,双肺下叶可见条索状密度增高影,右侧胸膜局部增厚,双肺下叶陈旧性病变,存在呼吸困难基础,符合临床损伤发展规律,为中度呼吸困难属实。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5.8.3.9条(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5.8.3.10条(呼吸困难中度)及附则6.2条(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之规定,被鉴定人葛某某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

被鉴定人葛某某骨盆骨折(两侧髂骨、右侧髋臼前柱、右侧耻骨下肢多发),经临床行耻骨联合分离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经阅片见骨盆多发性骨折,耻骨联合内固定术后,骨盆两侧闭孔左右不对称,耻骨联合仍处于分离状态,畸形愈合,骨盆环不对称,现髋关节运动受限,坐、立、行走不适(符合骨盆严重性畸形愈合)。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5.9.6.3条(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之规定,被鉴定人葛某某骨盆多发骨折,严重性畸形愈合已构成九级伤残。

被鉴定人葛某某1、2右侧横突,腰5两侧横突,颈7椎体骨折,现腰部活动受限颈部活动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5.10.6.3条(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之规定,被鉴定人葛某某腰椎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葛某某面部瘢痕已构成八级伤残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骨盆多发骨折,严重性畸形愈合已构成九级伤残;腰椎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全身瘢痕面积占全身面积3%不构成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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