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污损)文件鉴定;病例;挖补;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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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污损)文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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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
是
天津市红桥医院与郭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事项,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工作需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将此案件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申请人天津市红桥医院提出的:1.被申请人提供的病例中被裁剪的科别部分与该病历页是否是同一张纸进行鉴定;2.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病历页中科别和年月日是否存在涂改进行鉴定。接受委托后,鉴定人进行了审查,符合文书鉴定的法律程序,遂在法庭向被申请人调取了日期为03年1月28日《病历记录》原件,并进行妥善保管。
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
检材:
1.日期为03年1月28日《病历记录》(原件1页),其上“病历记录”纸上部被裁剪部位为检材1。
2.日期为03年1月28日《病历记录》,其上有科别部位“内急”二字与年月日部位“03.1.28”手写字迹为检材2,
检材《病历记录》纸长18.5㎝,上下宽12.8㎝,系粘贴在用A4纸复印的天津市红桥医院“诊断证明书”上,纸张颜色较黄,可见人为损坏痕迹,具备鉴定条件。
检见检材1上部有2×1.8㎝凹型纸张裁割痕迹,在OLYMPUS SZ-PT材料显微镜下观察,原纸张凹型左右两侧边缘底部有裁割病历记录纸粘贴的双层纸张,可剥离,上部纸张两侧边缘不整齐,左侧边缘纸张显现纤维,沿加粗黑线纸张裁割边缘粗糙,裁割后的“录”字为补贴纸张,下方有“内急”手写字迹,右侧边缘与原纸张割痕对应处有重复裁割痕迹。检验所见原纸张与粘贴纸张左、右、下三面凹型割痕不能吻合。(见检验图片)
经将检材2,年月日部位“03.1.28”手写字迹与病历中“红桥…”等其他字迹,利用FGWJ-I型文检仪进行多光谱检验,在激发光源为470nm(蓝光)+525nm(绿光)相同条件下,接收波段在600-700区间,可见手写字迹“03.1.28”字迹和下部字迹清晰,接收波段在750-800区间,检材“03.1.28”和“内急”字迹显示,下部其他字迹被吸收消退,可见该《病历记录》纸上手写字迹墨迹成分存在差异(见检验图片1、2)。
再将检材2“03年1月28日”手写字迹利用VC-5000文检仪在红外激发光源下检验,可见“03.1.28”手写字迹下有荧光显现,数字色调、墨迹成分反映不一致,说明该处原始字迹经过消退。(见检验图片3)。
综上检验过程表明,这起鉴定案件根据委托要求要分别制定检验方案,第一、该病例中被裁剪的“科别”部分与该病历页是否同一张纸的要求,其实质就是要求鉴定人对被分离文书的检验。所谓“被分离文书”是指文书在外力作用下被分离成若干部分时形成的分离线或分离面的痕迹。因此,鉴定人要根据被分离文书的几部分之间分离线痕迹所反映的相互关系,确定被分离文书是属于“撕裂分离、裁割分离、切割分离或剪切分离”的那种方分离方法和手段,再此基础上制定检验方案。本案鉴定人根据被分离文书所形成的分离缘整齐、平直、光滑特征,确定分离方法采用的是切割分离,制定了接合法检验方案。在显微镜下从上、下、左、右四面放大观察原病历纸缘与粘贴“录”字纸块分离线,分析分离线的长短、形态、茬口余缺和相互吻合特征,并对检验过程镜下拍照,获取了上部边沿不能对齐,左侧边缘线有凹陷,右侧边缘重复刀痕不能吻合的接合特征,准确清晰地反映出分离缘的结合状况,为做出科学鉴定意见奠定了基础。第二、委托方对病历页中“科别和年月日”字迹是否存在涂改的鉴定要求。鉴定人观察病历中手写字迹为蓝色圆珠笔书写,根据圆珠笔油墨是一种混合物,在油墨中所添加的染料、树脂、溶剂及配比成分不同,每一类油墨中彼此间会产生一定差异,而这类差异反映的峰位、锋形和峰强度不同,故可以进行区别的特性,制定了光谱无损检验方案。通过利用蓝光灯照射“内急和03.1.28”手写字迹与病历内容中手写字迹,光谱成像反映,在接收波段750-800nm区间病历下部手写字迹被吸收,说明二者文字色料的理化特性不同,不是由同一支笔书写形成;经将检材“03.1.28”手写字迹利用红外激发光源检验,数字下方呈现荧光,且显示原始字迹残留痕迹,证明该处原始字迹经消退处理,从而为判断添加、改写文书提供了科学依据。
1.《病历记录》中粘贴的“录”字纸块与原《病历记录》纸不是同一张纸,是挖补形成;
2.《病历记录》中科别部位“内急”手写字迹属于挖补纸张范围。
3.《病历记录》中年、月、日部位“03.1.28”具有涂改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