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外伤;损伤程度鉴定;精神状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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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状态鉴定及其损伤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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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8 日
是
2015年11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鉴定人李某(男,23岁)因邻里纠纷与犯罪嫌疑人周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在纠纷过程中,周用砖块砸伤被鉴定人头部致颅脑外伤,伤后遗留精神障碍。某县公安局在处理此案过程中,为慎重起见,特委托本中心对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和损伤程度(精神科方面)鉴定。
(注:随访后获悉,该鉴定意见为当地司法机关所采信。)
2016年8月18日,本中心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案卷材料、被鉴定人受伤以来的门急诊及住院病历资料、伤后不同时间的头颅CT、MRI片,对其受伤经过、治疗康复过程及目前的精神状态有了基本了解,然后对其家属进行了详细询问调查,在掌握较全面的信息后,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及头颅CT等辅助检查,经全面分析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1、据送检材料及家属反映:被鉴定人自幼性格内向、自尊心强、胆小怕事,系初中文化,本次被打纠纷事件发生前能正常打工生活,无明显精神异常反映。2015年11月16日因故被打伤头部,有昏迷史,经A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侧顶叶脑挫伤,左侧枕部头皮裂伤,闭合性胸外伤”等,11月23日出院时病情明显缓解。出院后仍诉头晕、头痛,逐渐出现反应迟钝、言语减少、活动减少、沉闷、记忆力下降、眼神呆滞等表现,于2016年1月14日至2月3日因“不语不动、吃饭用手指示意、随地大小便”等精神异常至B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测得记忆商数为56,动态脑电图检查示轻度异常,出院诊断为脑挫伤后综合征,出院时病情明显缓解。2016年3月16日询问笔录反映,其能正常接受询问,言行举止正常,对案发经过陈述清楚。家属反映被鉴定人被打伤头部后逐渐出现阵发性精神异常表现,发作突然,缓解迅速,发作频繁,每次发作持续数天至半个月不等,发作时表现糊涂,不语不动或到处乱跑,神情呆滞,不知饮食、洗漱、大小便;间歇期表现正常,能正常与人交流和生活,对发病情况不能回忆,对被打事件流露痛苦、委屈之情,有赔偿要求。
本次鉴定精神检查:意识清,仪态不整,面无表情,与鉴定人无眼神交流,东张西望,注意力涣散,反应迟钝,不能正常接触,检查不合作,对检查询问表现缄默不语,无言语应答,无点头、摇头等肢体动作表示,无遵嘱动作。问及与邻居发生纠纷被打之事,无声流泪,流露痛苦表情。检查中警觉性较高,当鉴定人靠近或用手触碰其肢体时,表现紧张、恐惧,迅速站起、后退、避让。情感平淡,意志要求减退,智能检查不合作,思维内容暴露不畅。本中心头颅CT检查及阅片证实被鉴定人存在脑器质性损害。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
2、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未达到“颅脑损伤致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5.1.1e)条款,精神科方面不构成重伤一级。
被鉴定人李某因2015年11月16日头部被打伤,导致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精神科方面不构成重伤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