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取环致子宫破裂;医患纠纷;过错参与度;医患纠纷;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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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环引发医患纠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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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是(是或否)
苏某,女,35岁。2016年04月16日苏某到当地天星镇卫生院做节育环取环手术,导致其子宫破裂,引发医疗纠纷。
(一)医患争议要点:患方认为卫生院接诊后,仅进行一次B超检查,无任何风险告知便开始取环手术,存在术前准备不足,导致其子宫破裂,手术后不能提供任何医疗资料,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检验及鉴定方法
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学临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卫生部颁布卫生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医学院校使用的《妇科学》、《外科学》等教科书;中华医学会颁布《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医学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各类《指南》、《共识》、《临床路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京司鉴协发[2009]5号《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进行鉴定等进行鉴定。
组织产科、外科专家会诊情况:
1.送鉴定资料中无天星镇卫生院对被鉴定人苏某取环时的病历资料,鉴定前听证会中询问当事人双方,诉称天星镇卫生院对苏某施行取环手术时,未进行医疗资料的记录,无法提交医疗资料。根据被鉴定人苏某及天星镇卫生院的叙述,苏某放环时间超过10年,于2016年04月18日上午10左右到天星镇卫生院要求取环,取环前仅行B超检查,确认环的位置,便进行了取环手术,取环过程中出现腹痛,立即暂停手术,休息几分钟后再次手术,仍诉疼痛难忍,遂停止了手术。当日15时左右,仍腹痛,给予转院处理。
2.2016年04月18日下午16时30分被鉴定人转入大关县妇幼保健院,行B超检查提示:1.盆腔中等量积液;2.子宫前壁近宫底隐约可见稍强回声。血常规提示HB 133g/L,行阴道后穹隆穿刺抽出约10ml不凝血,色暗红。诊断为“腹痛原因待查,盆腔中等量积液,子宫穿孔可能”并给予预防感染、缩宫处理。当日20:40被鉴定人腹痛加剧伴轻微恶心、呕吐1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后被鉴定人及家属要求转院治疗。
3.2016年04月18日22时44分被鉴定人转入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行“剖腹探查+子宫穿孔修补术+肠穿孔修补术+取环术”,记录显示于2016年04月19日04时23分完成手术。即被鉴定人从2016年04月18日10时左右入天星镇卫生院至转入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个过程时间历时约16小时,未超过24小时。
4.据根手术记录,术中见盆腔内有鲜红色血液100ml,凝血块50克,腹腔内可见脓性分泌物,子宫前位,宫底前壁处有1.5×1.0cm的破口,有凝血块堵塞并少许渗血,回肠距回盲部约40cm处有约1.5×1.5cm、0.5×0.5cm大小的穿孔,创口周围组织挫伤。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苏某子宫所放置弓形环处,弓形环刺穿子宫,穿入腹腔并刺破邻近回肠,引起局部炎症、脓肿并进一步发展为全腹腹膜炎,根据临床上疾病的一般发展过程,被鉴定人腹腔内形成此状况持续时间应超过24小时,即,所放置弓形环刺穿子宫底部进入腹腔致回肠穿孔并腹腔脓肿及全腹腹膜炎应发生于天星镇卫生院对其行取环术之前。而子宫底部前壁处破口、小肠挫伤并腹腔新鲜出血为取环手术时牵拉破损所致。
天星镇卫生院对被鉴定人苏某的诊疗过程中,未能完善术前相关检查,在未明确苏某子宫内放置的弓形环已刺破子宫及邻近回肠且存在腹腔脓肿、感染的情况下,强行取环,致使苏某子宫破裂、回肠挫伤并腹腔积血;且其医疗过程未能提供医疗记录,存在过错。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相关规定及司法鉴定实践并参照京司鉴协发[2009]5号《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四)项第3条规定,评定为E级医疗过错,天星镇卫生院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61-90%。
天星镇卫生院在对苏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评定为E级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6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