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伤残及等级、法医临床鉴定、营养期评定;后续治疗项目及费用评定
*
视觉功能障碍伤残及等级鉴定
*
2018年4月4日
依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2018)大法医字第991号司法鉴定委托书记载,2017年8月12日被鉴定人苏芊羽因车祸致伤。
2018年9月4日由被鉴定人苏芊羽的亲属送达的被鉴定人苏芊羽所进行的影像学检查片共计贰拾张(已由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封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要求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被鉴定人苏芊羽的委托鉴定事项给予法医学鉴定。
(一)病历摘要
依据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辽0212民2058号民事卷宗中医疗资料记载,2017年8月12日被鉴定人苏芊羽以头、胸、右肩、右肘、右大腿外伤后半小时为主诉就诊于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急诊,诊断:全身多发性挫伤、双侧锁骨骨折?
2017年8月13日被鉴定人苏芊羽以外伤后20小时为主诉入住大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查体:脐以下皮肤感觉障碍,无痛觉,脐以上腹壁反射存在,脐以下腹壁反射消失,双下肢肌力0级,跟腱反射、膝反射消失。诊断:车祸伤、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泌尿系感染。入院后予以抗变态反应、脱水降脊髓水肿等治疗,2017年9月11日行脊髓减压术,脊柱正中背侧纵行切开,胸9-腰1逐层切开皮肤,术中见硬膜内脑脊液压力大,探查见脊髓损伤明显,伴充血、肿胀,无完全断裂,还纳至硬脊膜内。2017年9月22日转入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胸10脊髓损伤(AISA A级)、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道,胸椎术后,泌尿系感染,入院后予以理疗、中医针灸、肌电生物反馈等康复治疗、营养神经等药物治疗,2018年1月27日出院。
2018年3月12日被鉴定人苏芊羽以车祸伤后双下肢感觉运动伴二便障碍7个月为主诉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胸部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道,胸椎术后。入院后予以PT、OT、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康复治疗,2018年4月24日出院。
2018年6月25日被鉴定人苏芊羽再次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胸部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道,胸椎术后。入院后予以PT、OT疗法、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康复治疗,2018年8月8日出院。双下肢肌力0级,双下肢肌张力减弱,双侧胸10平面以下感觉减退,胸12以下感觉消失,直肠深感觉不出现,肛门括约肌自主收缩不存在,双侧病理征阴性。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检查日期:2018年9月4日。
本所司法鉴定人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检验。鉴定人审查了送鉴的全部医疗及法医鉴定资料,在此基础上,鉴定人经过讨论达成一致意见,依据送鉴的医疗及法医检验鉴定资料的记载情况,结合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及原理,制作本鉴定意见书。
2.本次鉴定眼科检查所见:
被家长用轮椅推入检查室。佩带尿不湿。胸背部脊柱正中见一纵行长为6.0cm手术瘢痕。双上肢肌力5级。双下肢肌力0级,双下肢肌张力减退,双膝反射、双跟腱反射消失,双侧巴彬斯基征阴性。双侧胸10平面以下感觉减退,胸12以下感觉消失。肛门括约肌反射消失。家属述被鉴定人大便常常不能自行控制,小便不能自行排尿、常常需要导尿。
3.阅片所见:
阅2017年8月14日被鉴定人苏芊羽所进行的胸腰椎MR检查片(检查号:2336714)示:胸9-11椎体水平脊髓内异常信号。
4.本次鉴定行膀胱残余尿量超声检查所见:
阅2018年9月4日被鉴定人苏芊羽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所进行的膀胱残余尿量超声检查(检查号:US180904539)示:膀胱残余尿量100ml(≥50ml)。
5.本次鉴定行直肠测压检查所见:
阅2018年9月6日被鉴定人苏芊羽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所进行的高分辨率肛管直肠测压检查示:直肠静息压:3.0mmHg(3.0mmHg×1.38=4.14cmH2O<20.cmH2O)。
根据送鉴医疗资料及法医检验鉴定检查所见,结果为2017年8月12日被鉴定人苏芊羽因车祸外伤致胸段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道,行脊髓减压术。伤后至今1年余,现被鉴定人伤情平稳,可以进行评定。目前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0级,双下肢肌张力减退,双膝反射、双跟腱反射消失,双侧巴彬斯基征阴性,双侧胸10平面以下感觉减退,胸12以下感觉消失,肛门括约肌反射消失,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伤残及等级评定】
1.伤残及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苏芊羽因车祸外伤致胸段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道,行脊髓减压术,目前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0级,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被鉴定人符合一级伤残标准中第5.1.1.4)条,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的规定,构成伤残及等级,伤残等级为一级。
2.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中第9.4.2条的规定,被鉴定人2013年4月28日出生,目前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0级,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外伤后24小时需要护理,护理人数为壹人,护理时间为伤后始至本次鉴定之日止,本次鉴定以后的护理时间再议;外伤后共计壹佰贰拾日需要加强营养治疗。
3.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阅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辽0212民2058号民事卷宗医疗资料中的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以及门诊医疗费收据,入院后行脊髓减压术,予以脱水降脊髓水肿、营养神经、PT、OT疗法、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康复治疗,被鉴定人苏芊羽外伤后治疗期间的用药、检查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按照医生的医嘱认定属合理。
4.是否需终身陪护及人数评定:
目前被鉴定人双上肢肌力5级,双下肢肌力0级,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2013年4月28日出生、处于生长发育期,目前无法按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1147-2014)中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予以评定护理依赖程度,建议以后再议。
5.后续治疗项目及费用评定:
目前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0级,双下肢肌张力减退,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按照《人身损害后续治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中第11.18.b)条的规定,需要后续治疗,即行脊髓损伤直接并发症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用以届时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额为准;
目前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0级,双下肢肌张力减退,按照《人身损害后续治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中第11.18.c)条的规定,需要后续治疗,即行康复训练、可配置站立或行走的下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后续治疗费用以届时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额为准;
目前被鉴定人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按照《人身损害后续治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中第11.18.d)条的规定,需要后续治疗,需要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包括排便护理和排尿管理,如间歇导尿用品、清洁导尿用尿包、尿失禁用品等);后续治疗费用以届时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额为准。
1.被鉴定人苏芊羽因车祸外伤致胸段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道,行脊髓减压术,目前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0级,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构成伤残及等级,伤残等级为一级。
2.外伤后24小时需要护理,护理人数为壹人,护理时间为伤后始至本次鉴定之日止,本次鉴定以后的护理时间再议;外伤后共计壹佰贰拾日需要加强营养治疗。
3.外伤后治疗期间的用药、检查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按照医生的医嘱认定属合理。
4.被鉴定人2013年4月28日出生、处于生长发育期,目前无法按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1147-2014)的规定评定护理依赖程度,建议以后再议。
5.目前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0级,双下肢肌张力减退,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需要后续治疗,即行脊髓损伤直接并发症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用以届时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额为准;
目前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0级,双下肢肌张力减退,需要后续治疗,即行康复训练、可配置站立或行走的下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后续治疗费用以届时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额为准;
目前被鉴定人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需要后续治疗,需要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包括排便护理和排尿管理,如间歇导尿用品、清洁导尿用尿包、尿失禁用品等);后续治疗费用以届时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