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野生动物伤害;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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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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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9日
是
2017年8月2日骆某某在某村被黑熊咬伤后多处受伤。
(一)病历摘要
珲春市人民医XXX号住院病历记载:骆某某,女,48岁。因黑熊咬伤后多处流血,疼痛伴头晕、头痛,门诊以“面部损伤”收住院。当时检查:左侧眉弓处可见约4厘米长的不规则裂口,创缘不齐,深达皮下。右侧面部可见约8厘米长的不规则伤口,深及肌层。右侧上唇角上可见约2.0厘米的伤口深达皮下。左侧下唇口角外下区见约1.5厘米创缘不齐的伤口,达皮下。头皮左侧可见约25厘米的不规则创口,深达骨质,部分头皮撕脱,左耳后见2.5厘米的伤口,深达皮下。左侧颈部可见约8.0厘米的创缘不齐的伤口,可见内颈括约肌断裂。左上肢可见约5.0厘米的创缘不齐的伤口,左下肢大腿处可见约6.0厘米及2.0厘米的创缘不齐的伤口,深及皮下肌层。前胸部可见约多处1.5厘米的裂口,左乳房10点处可见约10厘米的斜裂口深及肌层。CT:左侧颞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左侧3.4.5.6.7),双侧少量胸腔积液。行清创术后止痛、预防感染、换药、对症处置。住院治疗9日,患者要求出院,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头面部、颈部、胸壁、左上肢、左下肢多处挫裂伤(熊咬伤)、颞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血胸。
(二)法医学检验
1.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3个月17天后来鉴定所检查:神志清楚,头皮左侧可见约20厘米的不规则瘢痕,左眉头下可见约0.2x2.5厘米瘢痕。左面颊部正中可见不规则的纵横交叉瘢痕,各约0.2 x 5.0厘米、0.2x 6.0厘米。右口角下可见0.2 x 1.5厘米的横行瘢痕。左耳后颈部可见约0.3 x 6.0厘米的斜行瘢痕。左侧颈部可见约0.2×6.0厘米斜行瘢痕。左乳房10点处可见0.3 x 8.0厘米的斜行瘢痕。胸前部见多处隆起瘢痕。左臂近端前0.3 x2.5厘米瘢痕。左大腿前上部可见0.3 x 11.0厘米瘢痕。
根据案情、提供材料、检验结果,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骆某某因被黑熊咬伤后多处流血、疼痛伴头晕、头痛、腰痛来诊,诊断:头面部、颈部、胸壁、左上肢、左下肢多处挫裂伤(熊咬伤)、颞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左侧3.4.5.6.7)、血胸。共住院治疗9日。
被鉴定人鉴定时检查: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14.5x0.2厘米。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2 4)条之规定,被鉴定人面部条状瘢痕累计14.5厘米,评定为10级伤残。
被鉴定人骆某某伤残程度评定为10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