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人体损伤当事人的法医临床鉴定

博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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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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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5

吴某,男,35岁,因被刘某打伤左前臂、腰部及胸部,后就诊于某医院,在骨科病房处理伤口时,又被刘某的同伙张某打伤鼻部,入院诊断:1、左侧尺桡骨近端开放性骨折;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鼻骨骨折。

(一)按照《法医临床检查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吴某进行检验。

(二)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三)体格检查:

神清、语利,卧床,左上肢见高分子夹板托固定,拆除后见左前臂近端后方可见两处已缝合伤口,长4.0cm、2.0cm;左肘部肿胀,后部可见两克氏针尾部外露,左上臂外侧见已缝合伤口长1.5cm;左手背外侧见1.5cm皮肤擦伤,已结痂;鼻部轻度肿胀,压痛。

(四)检视委托提供的鉴定资料:

1.某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左侧尺骨骨折。

2.某医院鼻骨侧位X线报告单:鼻骨骨折。

3.某医院左手正斜位片报告单:左手第5掌骨骨折。

4.某市中医院鼻骨CT报告单:鼻骨骨折。

5.某医院左侧尺桡骨及左肘关节正侧位报告单:左侧尺骨骨折金属内固定术后改变。

1.被鉴定人有明确外伤史,经治医院左尺桡骨X线示:左尺骨骨折,本中心阅片见骨折断端有骨片游离,该骨折为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 e)条之规定,左尺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2.某市中医院鼻骨CT报左右两翼可见骨质连续中断,断端移位,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 o)条之规定,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3.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5 d)条之规定,左手第5掌骨骨折属轻微伤。

4.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 b)条之规定,左上肢多处裂伤属轻微伤。

被鉴定人吴某目前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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