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外伤致肋骨骨折的伤残评定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纠纷;肋骨骨折;伤残评定

*

法医临床鉴定

*

2017-09-19

2017年01月10日14时38分许,周某驾驶车牌号赣GZXXX小型客车沿湓城东路行驶至瑞昌市湓城东路某路段时,与高某骑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

2017年06月02日,瑞昌市横港法律服务所委托某鉴定机构对高某伤残等级(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高某外伤致左侧第8、9、10、11肋骨骨折(4根),评定为十级伤残。随后高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起诉至法院,被告方某保险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对首次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2017年01月10日,而首次鉴定在2017年6月,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道标》已经废止,理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遂申请重新鉴定。

故本次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明确要求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此案进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2017年08月16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鉴定中心)收到瑞昌市人民法院委托书,要求对高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法院提供了高某的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及首次鉴定意见书,后申请方要求鉴定中心至瑞昌市人民法院出诊。2017年09月14日鉴定人在瑞昌市人民法院对被鉴定人高某进行检验,鉴定人认真审阅了高某的住院病历资料包括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影像学报告单等,依据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并对委托方提供的影像学资料包括:胸部CT片(2017-01-11、2017-06-01)、2017-09-14复查胸部三维重建螺旋CT进行读片。

被鉴定人高某因胸背部等处损伤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第8、9、10、11肋骨骨折。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复阅其2017年01月11日胸部CT片(313638)(图1)示:左侧第8、9、10、11肋骨骨折,左第10肋骨完全性骨折,断端错位分离,断端锐利,为新鲜性骨折,与本次外伤时间相吻合,临床诊断成立。阅09月14日复查胸部三维重建螺旋CT(图2)提示:左侧第8、9、10、11肋骨骨折已基本愈合,其中左第10肋骨折断端重叠畸形愈合。其胸部损伤未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3-7)款所规定评残要求,不构成伤残。


被鉴定人高某胸部损伤未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所规定评残要求,不构成伤残。

(图1)


(图2)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