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桃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的法医临床伤残程度评定
*
法医临床伤残鉴定
*
2018-05-21
□是/□否(系警方委托)
2017年11月13日吕××因车祸致伤,造成右侧胫腓骨骨折,伤后曾住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一)查阅病历及阅片:
1.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7024459)记载:患者吕××于2017年11月13日因车祸致头部、右膝部疼痛、肿胀、活动受限,急诊于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X线检查示:右侧胫腓骨骨折。为求进一步治疗,转来我院,并收住入院。入院后给予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撕裂悬吊修复内固定术+内侧半月板撕裂+关节囊撕裂修补术,于2017年12月13日出院,共住院30天。
2.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11月14日MR检查报告单(影像号:M64458)显示:右侧股骨外侧髁、胫骨平台,腓骨头骨折,髌股关节面软骨损伤,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前交叉韧带断裂,内外副韧带撕裂,后交叉韧带损伤,股内外直肌移行区撕裂,右膝关节腔积液。
3.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12月4日DR检查报告单(影像号:293934)显示:左膝关节钢钎内固定术后。
(二)临床检查:
吕××,女,43岁,双拐扶助步入检查室,神志清,精神可,言语对答切题,查体合作,五官端正,心肺无异常,右膝关节下方有长11.5cm手术切口瘢痕,伤口愈合良好,活动功能稍受限,右膝关节屈曲600、伸展00、右膝关节丧失功能53.8%,其余肢体活动功能正常,生理反射存在, 病理反射未引出。
根据被鉴定人自述、病历记载、辅助检查报告及法医临床检查结果等材料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吕××于2017年11月13日因车祸致伤,伤后曾住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腓骨骨折;2.左胫骨平台骨折;3.右股骨髁骨折;4.右膝关节损伤;5.软组织损伤;6.头皮血肿,并给以手术治疗。于2017年12月13日出院。根据伤情材料记载及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吕××因车祸致伤,住院期间给予手术治疗,结合检查所见,右膝关节功能受限,右膝关节屈曲600、伸展00、右膝关节丧失功能5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9条“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之标准,被鉴定人吕××的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被鉴定人吕××的伤残等级为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