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颅脑损伤;双动眼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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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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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6
是
2015年10月8日,刘某某(男、53岁)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一、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二、原发性脑干伤;三、双侧额颞硬膜下积液;四、额骨骨折;五、头面部多发皮裂伤;六、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七、左下肢皮裂伤;八、双动眼神经损伤。就诊于某某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5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住院病例
2015年10月8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左下肢受伤,在某某县人民医院急诊救治后就诊于某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查体:意识呈昏睡状态,GCS计11分;刺痛不睁眼,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各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眼球位置居中,眼球无活动;双侧颞肌、咀嚼肌无萎缩,额纹对称,鼻唇沟对称;前额部及口唇内侧、下颌部均有线性皮裂伤;咽部及舌肌运动无法检查;双侧斜方肌、胸锁乳突肌均无萎缩;四肢肌容积正常,无肌肉萎缩、肌束震颤,肌张力正常,
刺痛时肢体可触痛点;左胫骨中段可见不规则形皮裂伤,面积约3cm×6cm,骨质外露,其内可见大量泥沙状异物存在,有活动性出血。
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给予止血、降颅压、神经营养、促醒等治疗,2015年10月20日骨科会诊后在局部麻醉下行左侧胫腓骨骨折清创缝合及石膏外固定,患者病情逐步稳定,意识障碍缓慢好转, 连续复查头颅提示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逐步增多,遂在急诊局麻强化下行双侧钻孔硬膜下积液引流术,术后复查CT提示颅内大量积气,关闭左侧引流管并抬高床头后积气逐步吸收,双侧硬膜下积液部分吸收。
出院诊断:一、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二、原发性脑干伤;三、双侧额颞硬膜下积液;四、额骨骨折;五、头面部多发皮裂伤;六、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七、左下肢皮裂伤;八、双动眼神经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使用检查方法: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技术规范)(SF/ZJD0103003-2011)。
检查使用工具:钢卷尺、直尺、叩诊锤、角度尺(经朔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测试)(量子溯源至国家标准)。2. 临床检查
前额部有2cm×3.3cm外伤疤痕;双眼上睑均自主不能上提,均遮盖全部瞳孔区,撑开眼睑见双眼呈外斜位,眼球向内、上、下活动受限,角膜透明,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晶体楔状混浊,眼底视盘色淡;右眼视力无光感;左眼视力光感,VEP示:P1峰时延长。左膝下前侧有5cm外伤疤痕,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屈曲90°,伸展0°;左下肢肌肉轻度萎缩,肌力Ⅳ级。其他未见异常。司法鉴定人阅:1、某某县人民医院2015年10月8日X光片(79855)示: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某某市第三人民医院2015年10月9日头颅磁共振片(02901088二张)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叶、左侧基底节区、脑室后角旁、扣带回,右侧海马多发异常信号、考虑弥漫性轴索损伤,小脑幕下血肿,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小脑萎缩,两侧上颌窦粘膜肥厚;2015年11月20日X光片(02901088)示: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案情、鉴定材料及本中心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双动眼神经损伤,视神经早期萎缩,双眼上睑均自主不能上提,均遮盖全部瞳孔区,左眼视力光感,右眼视力无光感,属盲目4级。前额部有2cm×3.3cm外伤疤痕。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40%,左下肢丧失功能11.20%。
根据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进食(需依靠他人帮助把食物拿到面前)5分,床上活动10分,穿衣(需要他人帮助把衣服拿到身边才能完成)5分,修饰(完全依靠他人帮助把洗漱用品拿到身边)0分,洗澡(完全依靠他人引领、扶助或接触身体的帮助)0分,床椅转移(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0分,行走(借助残疾辅助工具才能完成)10分,小便始末(需他人引领、看护或扶助才能去规定的地方完成小便过程)5分,大便始末(需他人引领、看护或扶助才能去规定的地方完成大便过程)5分,用厕(只能完成蹲下站起,拭净,整理衣裤,不能完成冲洗倒掉)5分。总分值45分。
综合刘某某上述损伤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3.2c)条之规定,双眼盲目4级以上,评定为三级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10.2o)条之规定,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10.10i)条之规定,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第4.2.2.1条之规定,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一、被鉴定人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双眼盲目4级以上,评定为三级伤残。
二、被鉴定人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被鉴定人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刘某某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