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医疗过错;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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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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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8 月 19 日
是
简要案情被鉴定人潘某于2005年9月14日摔倒在地,致左锁骨骨折及头部软组织损伤。当日下午在被告医院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后出现局部肿胀、左上肢麻木、左手部分肌肉萎缩。经多家医院门诊,住院诊治,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现原告方认为:由于被告医院在对其行克式针内固定时,操作不当,致克式针头外露,导致臂丛神经损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病历摘要 主诉:左肩摔伤伴活动受限1小时。专科所见:左侧颜部见3×3cm肿块,压痛,局部肿胀。左侧锁骨远段畸形,局部肿胀,压痛明显,左手麻木,握力下降,左肩关节及左上肢活动受限。辅助检查:X线拍片: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肩锁关节分离。
2005年9月14日手术步骤:患者仰卧位手术台,麻醉成功后,皮肤常规消毒,铺巾,在锁骨外1/3处作横行切口,长约5cm,切口皮肤及皮下组织,暴露锁骨,用骨膜分离器分离骨膜,见骨折为粉碎,有2块小骨片,用2根克氏针从锁骨远端穿到近端,骨折复位后,在锁骨近端2cm处打一横行贯穿孔,穿入钢丝与克氏针交叉固定,用盐水冲洗伤口,刀口放置橡皮引流条。
2005.9.16:仍左手皮肤感觉下降,手指活动尚可。
2005.10.7:自述左肩部疼痛,特别左上肢活动时疼痛加重,查体:左上肢皮肤感觉下降(痛及温存在),手指麻木,但活动尚可,上肢肌肉无明显萎缩,根据目前情况,考虑因左肩及左侧颞部摔伤致左臂丛神经损伤可能性大。
2005.12.10查体:左手呈“爪”型,大鱼际、骨间肌萎缩,尺部神经痛觉减退。印象:周围神经损伤。
2005.12.19:仍自述左锁骨部有时疼痛,手指麻木,握力下降明日联系肌电图,以进一步明确症状性质。
2005.12.23手指麻木,握力下降,给予对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及理疗,待肌电图结果回来后再做明确诊断。
2005.12.28:肌电图示周围神经源性损伤,准备请外院专家会诊。
2006.1.27:骨外会诊,经骨外教授查体:上肢活动受限,以外展、屈指、伸拇、伸腕受限加重明显,感觉尚可。前冲斜方肌于锁骨旁压痛明显,X线骨折未愈合。建议:臂丛神经松解,去除钢针内固定,改用肩锁钩固定。
2006.2.14:今日请省中医教授会诊查体:神志清,语言清晰,颈2-3棘突压痛(+),无放射痛,左锁骨上窝及前中斜角肌处压痛明显,伴左上臂前外侧放散痛,上肢肌肉普遍萎缩,肌张力下降,提肩胛肌、三角肌、肱二、三头肌力均无主动收缩,伸腕肌及屈指肌力Ⅱ级,伸指肌力0级,上肢皮肤感觉:痛觉消失,肱二、三头肌及桡骨膜反射(++)。
2006.3.13:鉴于骨外教授会诊意见,建议:臂丛神经松解,去除钢针内固定,改用肩锁钩固定。给病人讲明了尽早行二次手术并签写手术协议书,但病人暂不同意手术。
2006.6.28:建议病人拔除钢针,病人仍没明确答复是否手术。建议适当自主功能锻炼及理疗。
2006.11.22:病人未回病房2个月余,仍联系不上或病人不接电话。为此,经科室研究并请示院长同意,今日自动出院。
外院门诊病历载
就诊日期:2005年10月11日。左锁骨骨折在历下区医院手术4周,现左上肢直垂,左手以尺侧为著,并肿。检查:左锁骨外1/3手术切口瘢痕,克氏针头外露。轻压颈斜角肌间隙后,上肢麻痛感,以左尺神经为著。左4、5指感麻木。X片示左锁骨克氏针影2根,一根已超出锁骨,尖端外露,病人诉说伤时无此症状,术后才出现,而且与体位有关。因此考虑在影视下退出超出的针观察。
2008年9月3日外院手术记录 手术名称:左臂丛神经探查+内固定物取出术。
手术过程:显露两枚克式针钢丝尾端,分别取出显露臂丛上干及部分中干,见上中干色泽正常,稍变硬,上干外上方肩胛上神经发出后上外侧一约2×1.5cm大小质硬瘤体压迫臂丛神经纤维,锁骨下部有较多脂肪组织卡压臂丛神经,遂于锁骨中部打断锁骨、向两侧牵开,清理脂肪组织,将质硬瘤体完整剥离,发现其来源于臂丛上干发出一细小感觉支,为神经瘤,向锁骨部及锁骨下部臂丛神经探查,见臂丛中、下干色泽正常,稍硬,周围卡压已解除,将臂丛神经彻底松解,四枚螺钉固定锁骨段。
2009年3月4日肌电图检查报告单:左臂丛神经损伤。
听证意见
患方认为:
1. 院方医疗手术造成臂丛神经损伤。
2. 院方的医疗手术与患方损伤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医方认为:
1.潘某左臂丛神经损伤的原发性原因系摔倒所致,与其锁骨骨折后第一次(2005-9-14克式针内固定)手术没有因果关系。
2.潘某所称医院在其多次提出手术存在严重错误的情况下,仍坚持不予更正,导致其受伤神经修复新生受阻,终身残疾,与事实不符,其损伤结果系自身延误治疗导致,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并无过错。
查体:左上肢躯干侧垂落,无主动活动,颈左侧至左肩部可见不规则形手术瘢痕,瘢痕长度分别为6.5cm×0.2cm,14cm×0.2cm,4.0cm×0.2cm。左三角肌明显萎缩,以后部为著,左手大小鱼际肌萎缩明显,左手呈爪形指。三角肌可触及肌肉收缩。左屈肘肌力Ⅲ级。
肌电图检查结果(2013年5月5日):左拇短展肌未见自主收缩电位,余肌运动单位电位募集量减少。
2005年9月14日肩关节X线片示:左锁骨中外段骨折,骨折断端锐利,明显分离移位。
2005年10月1日肩关节X线片示:左锁骨克式针内固定术后改变,断端对位、对线尚可。克式针远、近端位于骨皮质外,远端尖部向臂丛神经走行区突出。
2008年11月4日肩关节X线片示:左锁骨内固定术后改变,可见内固定物在位,骨折对位、对线可。
(一)被告医院诊疗行为分析
1.臂丛神经损伤诊断、治疗延误
臂丛神经损伤后,可出现相应的神经损伤症状,如感觉障碍、运动障碍和肌肉萎缩等。临床诊断臂丛神经损伤,应根据损伤机制、临床症状体征和特殊检查,以明确损伤部位、性质和程度。其中,神经电生理肌电图检查及神经传导速度检查,对有无神经损伤及程度有重要参考价值,可起到明确诊断和判断损伤程度等作用。明确臂丛损伤后,对常见的牵拉性臂丛神经损伤,早期以保守治疗为主,应用神经营养药物,或对损伤部进行理疗,同时注意对患肢进行功能锻炼,以防治关节囊挛缩。但是,保守治疗的观察时期一般在三个月左右。若三个月后无任何症状恢复者,应积极行手术探查,并根据术中所见,采取神经减压松解等处置,以利功能恢复。
经阅送检资料,被鉴定人潘某于2005年9月14日,因摔伤入被告医院诊治。入院查体示,“左侧头皮肿胀、触痛,左侧颜部见3×3cm肿块”,同时存在“左锁骨部肿胀、肩关节及左上肢活动受限”, X线检查可见“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肩锁关节分离”。入院后的症状、体征说明,其具备头肩部对撞性损伤,导致臂丛神经损伤的损伤基础。伤后的专科检查即查示“左手麻木,握力下降”,说明其在损伤后即可能存在臂丛神经损伤。
另据病史记录,被鉴定人潘某于9月14日行“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术后仍感觉“左手皮肤感觉下降”,此后左上肢感觉障碍持续存在,逐步出现“抬起无力”等运动功能障碍表现,且持续存在。院方曾于10月7日根据“左上肢皮肤感觉下降(痛及温觉存在),手指麻木”等症状,曾做出过“考虑因左肩及左侧颞部摔伤致左臂丛神经损伤可能性大”的判断,但未进一步进行明确诊断。12月10日的病程记录记载,左手呈“爪”型,大鱼际、骨间肌萎缩,尺部神经痛觉减退,说明其已出现了明显的臂丛神经损伤的症状、体征,而且具有明确功能障碍表现。院方12月19日病史记载“明日联系肌电图,以进一步明确症状性质”、12月23日病史记载“待肌电图结果回来后再做明确诊断”,说明院方在此之前,一直未做出明确诊断,直至12月28日,院方方始明确“周围神经损伤”的诊断,此时距原始损伤发生已逾三个月。分析认为,院方在对被鉴定人潘某诊治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臂丛神经损伤”的医疗行为过错。
根据临床诊疗规范,发生闭合性臂丛损伤时,如行保守治疗三个月后,症状无明显改善者,应积极行手术探查。在明确诊断臂丛神经损伤后,直至2006年1月27日,院方会诊后方有“臂丛神经松解,去除钢针内固定,改用肩锁钩固定”的建议,2月5日明确建议“病人尽早行二次手术,拔除钢针,促进骨愈合”。此时距原始损伤发生时,已逾五个月。院方的针对性治疗或建议明显迟滞、延误。
分析认为,院方在对被鉴定人潘某诊治过程中,存在延误治疗“臂丛神经损伤”的医疗行为过错。
2.克式针内固定位置不佳
“克式针”是一种骨科常用的内固定材料,在骨折内固定中,可用于锁骨骨折内固定。行克式针内固定术时,应注意固定位置及牢固程度,如果固定位置不佳,或发生游走,可引起严重的并发症。
被鉴定人潘某于2005年9月14日行“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经阅术后影像学资料,克式针近端(尖端)露于锁骨皮质之外,其尖端位于臂丛神经走行区域内。外科手术施行于人体,通过改变、恢复组织结构,促使疾病或损伤趋向治愈。虽然手术本身就是一种创伤,但在施行过程中,不应因不当操作而造成额外的副损伤。克式针尖端位于臂丛神经内,可对其造成直接损伤,或因异物反应造成该区域水肿、机化,发生卡压、压迫神经等。只要术中操作细致、得当,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损害。同时,2006年1月27日专家会诊意见建议,“臂丛神经松解,去除钢针内固定,改用肩锁钩内固定”,院方此后的病史中,也多次建议“病人拔除钢针”,上述记载均可反映院方存在克式针固定位置不当。分析认为,院方在行“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时,存在克式针内固定位置不佳的过错。(见附图)
(二)医院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潘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被鉴定人潘某因左肩部摔伤,致左锁骨骨折。经“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于2005年12月28日确诊为“周围神经源性损伤”,后于2008年9月3日行“左臂丛神经探查”,松解臂丛神经。期间经多次神经电生理检查,均证实“臂丛神经损伤”。结合我们查体所见,认为其现遗有“左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
1.具有臂丛神经损伤的外伤基础
臂丛神经损伤是临床常见周围神经损伤之一,可并发于锁骨骨折。据国内统计资料报道,引起臂丛损伤的最常见病因及病理机制是牵拉性损伤。其中,头肩部撞击障碍物或地面,使头肩部呈分离趋势,臂丛神经受到牵拉而导致的损伤,是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
被鉴定人潘某于2005年9月14日摔伤左肩部。临床病史记载“左侧肩部疼痛明显,局部肿胀”、“左侧颜部见3×3cm肿块,压痛,局部肿胀”,说明其摔伤过程中,触及肩部及左侧颜面部,该损伤过程中,肩部及左侧颜面部同时受力,使臂丛神经收到牵拉,从而具有因牵拉所致臂丛神经损伤的可能。另据病史记载,其伤后即表现为“左手麻木,握力下降”,说明其伤后即有臂丛神经损伤的疑似症状。结合外伤史、臂丛神经损伤机制及症状,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潘某具有臂丛神经损伤的外伤基础。
2.现有材料不支持:克式针尖端直接造成臂丛神经损伤
臂丛神经由第5-8颈神经前支和第一胸神经前支大部分组成,支配上肢的运动和感觉。如异物直接碰触,或损伤臂丛神经,则反应激烈,疼痛、麻木、无力等运动、感觉障碍立现。
被鉴定人潘某术后出现“左手皮肤感觉下降”,之后渐感“抬起无力”,后出现爪型手、大鱼际、骨间肌萎缩等情况。从术后出现“感觉下降”到“爪型手、肌肉萎缩”,历时约三个月,说明其臂丛神经损伤症状存在渐进过程,并不符合直接损伤特点。分析认为,根据现有材料,不支持克式针尖端直接造成臂丛神经损伤。
3.克式针外露尖端可造成臂丛神经间接损伤
外来异物进入机体,并长期存留,可造成组织水肿、增生、机化,造成对周边解剖结构(血管、神经等)压迫,从而诱发、加重原有损伤。
经阅送检资料,被鉴定人潘某于2008年9月3日方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据“内固定物取出术”术中所见“上干外上方肩胛上神经发出后上外侧一约2×1.5cm大小质硬瘤体压迫臂丛神经纤维,锁骨下部有较多脂肪组织卡压臂丛神经”,经病理诊断为“纤维脂肪组织瘤样增生”。说明原克式针尖端已造成明确的周边组织增生,并卡压臂丛神经。分析认为,克式针外露尖端可造成臂丛神经间接损伤。
4.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潘某诊治过程中存在臂丛神经诊疗延误,克式针内固定位置不佳的医疗过错。尤其是克式针固定位置不佳,可导致外露尖端周围组织增生、机化和包裹,卡压臂丛神经,从而加重损伤症状。经阅送检病史,院方曾于2006年1月27建议行臂丛神经松解,去除钢针内固定,改用肩锁钩固定,后经拒绝。虽然此时距手术(2005年9月14日受伤)已近五个月,但仍应鼓励积极进行临床干预,修正原有引发合并症的术式,缓解神经卡压症状,从而有利于神经损伤的恢复。但直至2008年9月3日,被鉴定人潘某方行内固定物取出术,距院方建议已逾两年零八个月,臂丛神经走行区如此长时间的异物遗留,除了足以对臂丛神经造成严重损害之外,还可造成神经支配效应器的废用性失能,而致不可逆性损伤。同时,考虑到被鉴定人潘某具有臂丛神经损伤的外伤基础、原发损伤相对较为严重、具有手术适应征、克式针外露尖端未直接造成臂丛神经损伤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潘某原始损伤共同作用于目前的损害后果。
被告医院存在克式针固定位置不佳,延误诊断和治疗臂丛神经损伤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潘某原始损伤共同作用造成目前的损害后果。
【附件】
附被鉴定人伤后影像学片及解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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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左:臂丛神经走行图;右:克式针锁骨外位置(2005-10-1)。克式针外露于锁骨外,尖端位置位于臂丛神经走行区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