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梁海某 秦某某与梁鑫某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的鉴定

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物证;亲权鉴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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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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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系法院委托

临颍县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梁海某(梁鑫某之父)诉被告秦某某(梁鑫某之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某在2017年3月26日在北京某某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做了DNA亲子鉴定,结果显示梁海某与梁鑫某之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对此结果,秦某某认为该鉴定系梁海某私自委托所作,程序不当,不具备客观真实性,故提出重新进行DNA亲子鉴定。2017年5月5日临颍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梁海某、秦某某与梁鑫某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本所对梁海某、秦某某和梁鑫某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并采取梁海某、秦某某和梁鑫某血样各少许。

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383-201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对上述鉴材抽提DNA,采用PowerPlex21?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Promega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用3500 Dx型号遗传分析仪(ABI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

D3S1358等20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学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其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综上检验结果分析, 梁鑫某在D1S1656、PentaE、D18S51、D2S1338、vWA、D21S11、D8S1179、D12S391和D19S433等基因座的等位基因不能从梁海某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1.4999×10-19;梁鑫某的等位基因可从秦某某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13121832854.0680

依据DNA分析结果,不支持梁海某与梁鑫某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支持秦某某与梁鑫某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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