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状态鉴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精神分裂症;法医精神病鉴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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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时及目前民事行为能 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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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是
2015年10月7日原告马某、邱某与被告被鉴定人贾某在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中凯店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协议》,并支付现金人民币五万元整作为购买被告位于江宁路X弄X号X室房产的定金。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被告银行转账人民币七十万,加上10月7日定金五万(共计七十五万)作为房屋首付款。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月5日被告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取得联系,致使原告无法完成银行贷款事宜,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如期履行。2016年1月5日,原告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该院受理了原告申请并于2016年9月12日进行立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及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为慎重处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贾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注:鉴定人出庭后,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
2015年10月7日原告马某、邱某与被告被鉴定人贾某在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中凯店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协议》,并支付现金人民币五万元整作为购买被告位于江宁路X弄X号X室房产的定金。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被告银行转账人民币七十万,加上10月7日定金五万(共计七十五万)作为房屋首付款。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月5日被告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取得联系,致使原告无法完成银行贷款事宜,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如期履行。2016年1月5日,原告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该院受理了原告申请并于2016年9月12日进行立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及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为慎重处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贾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注:鉴定人出庭后,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
1.据送检材料、门诊和住院病史及被鉴定人姐姐反映:被鉴定人初中文化,有精神病史十六年余。2000年时无明显诱因渐起精神异常,表现疑人害,被跟踪;2002年突然从美国返回国内,在浦东机场报警称飞机上二人是特工,有人跟踪陷害,闻到内裤有异味,晚上睡在房间被人强暴,遂被家属送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院后被鉴定人否认有病,拒绝服药,病情未缓解,并先后两次住院,且均以幻听、幻嗅、被害妄想、被监视感、被跟踪感为主,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
2. 患病期间,2006年12月于中山医院神经外科被诊断为“左额顶脑膜瘤”,2007年1月8日行“脑膜瘤切除术”,术后无后遗症。家属反映2015年中秋节被鉴定人回国时又出现精神异常,称房间里被人放毒气,怀疑被人跟踪,晚上反复检查门窗,不时往外张望,言行紊乱,夜间不眠,在此期间将放在姐姐家中的房产证偷走,将自己的房子卖掉。2015年10月30日家人曾带其到医院门诊,随后被鉴定人又逃回美国。2016年8月22日被鉴定人因“自行减药3月余,言行紊乱加重1月,总病程14年”第四次入院,入院精神检查发现明显幻嗅、幻听、被害妄想、被监视感、被跟踪感,情感不协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住院中。
3.本次精神检查见:意识清,仪态整,接触交谈尚合作,警觉性高,不轻易暴露思维内容,思维连贯,对答切题,交谈中暴露出被鉴定人2015年10月签订合同时及目前存在明显的幻听、幻嗅、被害妄想、被监视感、被跟踪感,情绪不稳定,情感欠协调,记忆、智能正常,自知力无。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2015年10月签订合同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下,丧失了对自己行为性质及后果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SJB-M-1-2015),2015年10月签订合同时及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5年10月签订合同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2015年10月签订合同时及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