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因;法医病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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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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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5
是(本案由警方委托)
犯罪嫌疑人叶某在明知是做传销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将其认识的受害人万某从外地骗至某县车站,后伙同犯罪嫌疑人蒋某假扮成情侣,以到其出租房为由,将受害人万某带至传销窝点内,先由犯罪嫌疑人柯某、刘某等人对万某进行搜身后,强行按压,并收走行李。后于当天下午,柯某等人对万某采用威胁、按压等方式将万某拘禁在该租房内,至当天下午16时许,万某在该传销窝点内死亡。
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由于案发期间当地发生多起打着“天狮集团”旗号的传销案件,并导致多人受伤或死亡。为了打击传销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查明被害人死亡原因,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1、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49-1996、GA/T 147-1996、GA/T 151-1996、GA/T 148-1996,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1002-2015,对万某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
2、尸表情况
成年男性尸体。尸长171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淡红色,存在于背腰部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尸僵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双眼睑结膜苍白,左下睑见点状出血,右上睑见点状出血。右颈部4.0cm×0.5cm、0.7cm×0.3cm表皮剥脱,左锁骨上窝2.5cm×2.0cm表皮剥脱。胸腹部、背部、臀部、会阴及肛门未见异常变化及损伤。四肢指(趾)甲床发绀。
3、尸体剖验
头皮下未见出血,颅骨无骨折,硬脑膜、蛛网膜、软脑膜完整,硬脑膜外、硬脑膜下、蛛网膜下腔及脑组织未见异常。左侧第5肋骨骨折。胸、腹腔未见积血、积液,腹腔各器官位置、大小、形态正常。胃见米粒样内容物,量约1000mL。分层剥离颈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出血,切开气管内见白色泡沫液体。
4、器官检查
脑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回增宽,脑沟变浅。大脑、小脑及脑干表面、切面未见挫伤、出血改变。心重241g,心内、外膜光滑,表面呈暗褐色,局部呈暗红色,切面呈暗褐色,心肌质地中等,左、右心室腔未见明显扩张。左心室壁厚1cm,右心室壁厚0.3cm。心脏各瓣膜未见异常,冠状动脉主干及分支未见粥样硬化病变,冠状动脉左前降支中段部分走行于心肌内(长度约1cm,深度约0.4cm),右冠状动脉中段部分走行于心肌内(长度约1cm,深度约0.2cm)。双肺膨隆,边缘呈气肿样改变,双肺表面光滑、呈暗红色,左肺上叶下缘2.0cm×0.8cm出血,余肺膜下见斑片状出血,切面呈暗红色、淤血状。肝、脾、肾、胰呈淤血状,未见损伤改变。
5、组织病理检查
脑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膜血管高度淤血,神经元内尼氏小体不清,神经元、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脑实质小血管淤血,大脑、小脑及脑干均未见挫伤、出血。心外膜脂肪组织浸润,外膜下灶性淋巴细胞浸润,心肌横纹尚清,部分心肌呈波浪样改变,心肌间质疏松、水肿,间质灶性出血,间质血管淤血。冠状动脉内膜未见增厚,管腔未见狭窄,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及右冠脉局部走行于心肌间,呈心肌桥样改变。局部肺膜增厚,纤维组织增生,部分肺泡腔内见嗜伊红染色水肿液,局部肺膜下及肺泡腔内灶性出血,局部肺泡扩张,气肿状,肺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
尸体检验发现:死者睑结膜出血点,四肢指(趾)甲床重度发绀,两肺膨隆,边缘气肿,肺膜下斑片样出血,肺淤血、水肿,灶性肺出血,脑、心、肝、脾、肾等多器官淤血改变。上述检验所见符合机械性窒息的法医病理学特征。另检见死者颈部前侧多处皮肤擦挫伤,左侧第5肋骨折,结合案情分析,颈部、胸部遭受钝性外力压迫可以形成。另据询问笔录材料反映,死者生前曾遭受鼻腔内滴水及毛巾捂压口鼻部等过程,上述过程可以导致通气功能障碍,引起窒息。
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右冠状动脉局部呈肌桥样改变,其病变程度不足以致死,组织病理学检查未发现致死性疾病的法医病理学改变。尸体检验未发现重要器官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经毒物分析:死者血液中未检出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
根据尸体检验及组织病理学检查所见并结合案情分析:万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颈、胸部受压及鼻腔内滴水及毛巾捂压口鼻部等致机械性窒息。
万某符合颈、胸部受压及鼻腔内滴水及毛巾捂压口鼻部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