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写字迹”鉴定案

司法鉴定 添加 涂改

*

检材字迹是否将“伍”改为“佰”,并且在“佰”字前添加了“壹”字。如有改动、添加,鉴定系何人所改动及添加(即是王某某、彭某某1、彭某某2)

*

2020年6月22日

委托人因审理“(2020)湘1XXX民再2号再审案件”一案需要,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材料:

1.标称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借款人为“彭某某1”、担保人为“彭某某2”、装订于《担保借款合同》尾页的《借条》原件1页(下称“检材1”,标识为“JC1”)。其上正文内容填写字迹“壹佰”下称“检材字迹”。

2.标称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借款人为“彭某某1”、担保人为“彭某某2”、装订于《担保贷款合同》尾页的《借条》原件1页(下称“检材2”,标识为“JC2”)。

样本:

1. 2020年5月18日彭某某2为本次鉴定书写的字迹实验样本原件1份3页(下称“样本1”,标识为“YB1”)。其上彭某某2书写的字迹下称“样本字迹1”。

2. 2020年5月18日王某某为本次鉴定书写的字迹实验样本原件1份3页(下称“样本2”,标识为“YB2”)。其上王某某书写的字迹下称“样本字迹2”。

签约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的《担保借款合同》原件1份2页、签约日期为“2015年7月8日”的《担保贷款合同》原件1份2页(以上材料下统称“样本3”,标识为“YB3”)。其上两处蓝色墨水笔书写的“壹佰”字迹下统称“样本字迹3”。

鉴定过程:

本次鉴定依据文书检验、笔迹同一认定的基本原理及GB/T 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实施如下鉴定。

检材1纸张为普通A4规格打印/复印用纸,纸张完整,有多次折叠痕迹及二次装订孔痕;检材上填写内容字迹检见明显的笔道墨流痕,系手写形成,其中保证人处签名字迹为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形成,其余手写字迹为蓝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形成。检材整体保存状况良好,具备鉴定的基本条件。

(一)

运用VSC8000型文检仪和VHX1000型超景深显微镜对检材字迹1部位进行显微、紫外光、荧光、透射光等不同条件的检验,检见(见《图片说明》):

1.“壹”字字迹完整,笔画清晰,书写布局位置无异常,大部分笔画运笔连笔自然流利,笔道墨流痕清晰、流畅,未检见添加、涂改、重描等异常书写痕迹。

2.“佰”字目视条件下有明显的多余笔画,综合计算机图像软件将其与多余笔画分离后进行检验,检见现有“佰”字运笔连笔自然流畅,笔画间照应关系明显,应为一次性书写形成;分离出的多余笔画经辨识为“扌”的笔形;二者交叉部位的笔痕反映出“扌”形笔画先于“佰”字书写形成的特点。未检见“五”字或部首的笔画特征。

(二)

检材字迹中“壹”字迹完整、笔画清晰、运笔连笔较流畅,经图像处理软件分离出的“佰”字笔画清晰、特征明确,检材字迹总体上具备笔迹鉴定的基本条件。

供检的样本字迹1、2均为实验样本字迹,数量较充分,能够分别反映了彭某某2、王某某的书写习惯特点,具备基本的供检条件;样本字迹3为彭某某1在2015年书写的同期自由样本字迹,其中两处“壹佰”字迹字体相同、字形相近,部分细节特征上的差异反映了同一人书写习惯的多样性,具备供检的基本条件。

将检材字迹分别与样本字迹1、2、3采用直观比对、放大比对、图像软件比对等方法并扫描后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进行比较检验,检见:

1. 检材字迹与分别样本字迹1、2的字形笔形、书写水平、熟练程度等一般特征均不同,相同单字相同笔画间的起笔行笔收笔、连笔方式、笔画交叉搭配位置比例关系、结构搭配等细节特征不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特点。

2.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3的字体字形、书写水平、熟练程度、文字布局等一般特征相同,相同单字的起笔行笔收笔、连笔、绕笔、笔画交叉搭配位置比例关系等细节特征相同,如“壹”字“士”字头的笔画交叉搭配位置比例关系、连笔方式,“佰”字的连笔方式、结构搭配、收笔位置方向等;二者间不同特征主要表现在“壹”字的笔顺及笔画照应关系、“佰”字最后两横画的连写方式。

3. 综上,检材字迹1与样本字迹1、2间差异特征表现在笔迹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的各个方面,综合质量高,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特点,依据现有样本及现行笔迹鉴定规范,符合出具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条件。

4. 综上,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3间符合特征表现在笔迹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的各个方面,综合质量高,二者间差异特征应为书写人书写水平低及书写习惯多样性所致,为非本质性的差异,依据现有样本及现行笔迹鉴定规范,符合出具认定同一的鉴定意见条件。

综上检验结果表明,“壹”字与“佰”字间布局合理、搭配位置正常,未检见先有“佰”后添写“壹”的特征反映。检材字迹中“佰”字不是“伍”字改写形成,应系在“扌”形笔画上改写形成。

综上,检材字迹1与样本字迹1、2间差异特征表现在笔迹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的各个方面,综合质量高,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特点,依据现有样本及现行笔迹鉴定规范,符合出具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条件。

综上,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3间符合特征表现在笔迹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的各个方面,综合质量高,二者间差异特征应为书写人书写水平低及书写习惯多样性所致,为非本质性的差异,依据现有样本及现行笔迹鉴定规范,符合出具认定同一的鉴定意见条件。

1.标称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借款人为“彭某某1”的《借条》原件上正文内容中“壹佰”未检见先有“佰”后添写“壹”的特征反映、“佰”字不是“伍”字改写而成,系在“扌”形笔画上改写形成。

2.标称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借款人为“彭某某1”的《借条》原件上正文内容填写字迹“壹佰”与供检的彭某某2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上述“壹佰”与供检的王某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上述“壹佰”与供检的彭某某1样本字迹应是同一人所写。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