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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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骨骨折伤残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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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是
被鉴定人汤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委托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一)病历摘要
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摘要(入院日期2017年08月30日,出院日期2017年10月01日):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车祸致全身多处疼痛2小时余”入院。入院情况:神志清楚,急性痛苦面容,查体合作,对答切题。全身多处皮肤有压痛,轻度肿胀,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对光反射灵敏,胸廓对称,无明显畸形,双肺呼吸音稍粗,双肺未闻及干湿性啰音,左侧胸部压痛明显;腹肌软,腹部无压痛及反跳痛,肠鸣音存在。四肢活动尚可。我院胸腹部CT检查示:(1)两肺挫伤;(2)左侧多根前肋骨折;(3)右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4)额骨前缘骨性隆起,考虑为骨瘤;(5)脑萎缩;(6)上腹部CT平扫未见明确异常。
诊疗经过:入院后于2017年9月6日在全麻下行左侧血胸清除+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抗感染、化痰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肺挫伤;(3)双侧胸腔积液;(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5)糖尿病。
2017年8月31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诊断书摘要:检查所见:两肺纹理增多,两肺野内可见散在斑片状模糊影,气管及支气管尚通畅,纵膈内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影,双侧胸腔见积液影。肋骨三维重建示:左侧第2、3、4、5、6、7肋骨见骨折改变,部分断端对位欠佳,左侧第9肋骨前缘骨皮质稍扭曲,部分层面见“双边影”。右侧肋骨未见明显错位骨折征象。诊断:(1)左肺挫伤可能;(2)双侧胸腔积液;(3)左侧第2、3、4、5、6、7肋骨骨折;(4)左侧第9肋骨前缘骨皮质稍扭曲,部分层面见“双边影”,考虑为运动伪影所致可能性大。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司法部颁布的(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清,应答正常,体检合作。查体:胸围外固定在位,左侧乳头下方及左侧前胸至腋中线处见二处分别长5cm、14cm术后瘢痕,其下方见引流术后瘢痕。胸廓对称无畸形,左侧胸部轻度压痛,左侧呼吸动度较右侧减弱,左肺呼吸音稍粗,右肺呼吸音正常,四肢活动正常。
3.阅片所见:
阅2017年8月30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CT片示:两肺挫伤,左侧多根肋骨骨折。
阅2017年8月31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CT平扫+三维重建示: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左侧第2、3、4、5、6、7肋骨骨折。
阅2017年9月08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X片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术后,见八枚内固定在位。
阅2017年9月25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CT平扫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部分内固定术后,见内固定在位;左侧胸腔少量积液。
根据委托方送检病历资料记载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次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汤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第2、3、4、5、6、7肋骨骨折等,临床予以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审阅送检影像学资料证实其6根肋骨骨折存在,符合本次外伤所致,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款的有关规定,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汤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6根肋骨骨折等,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五、附件
被鉴定人汤某某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