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正大司法鉴定所;被鉴定人人体损伤程度;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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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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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3月 19日
个人委托
2017年8月12日14时40分许,梁××驾驶川SA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202行驶,当车行至开江县S202线421KM+200M(八里桥)处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谢××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搭乘聂某①、聂某②发生碰撞,造成谢××、聂某①、聂某②不同程度受伤,聂某②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受损。
2017年11月24日,被鉴定人谢××委托达州正大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被鉴定人谢××神志清楚,表情自然,言清语晰,对答切题,在家人陪同下步入达州正大司法鉴定所检查室受检,查体合作。
检验所见:①、左侧胸廓无畸形挤压试验阴性,患者呼吸正常,无不适。②、左膝左小腿及右足可见9条长短在8.5cm-2.0cm愈合疤痕;左膝踝屈伸范围正常。、双侧下肢等长;右髂前上棘见长约7.8cm术后疤痕;屈曲0-105o 、后伸0-10o、外展月0-29o、内收0-16o、内外旋约各差15o、余未述特殊不适。
根据被鉴定人谢××在××医院的病历材料、手术记录、影像资料报告及相关材料,达州正大司法鉴定所组织多名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对所送材料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和研究,并结合对被鉴定人目前检验所见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意见如下:
1.××医院入院病历中记录×××左小腿及右臀部、左肩部、右足背各有一约2cm伤口、右足足腕部有一约4cm伤口及左膝关节有一约10cm伤口已做缝线处理。右手肘关节可见明显擦痕,未见明显出血。触:左小腿部,右足、胸部及左肘部疼痛明显,双足皮肤温暖,足背动脉可扪及。动量:左小腿活动明显受限。
谢××骨盆骨折术后2+月,××医院入院2017年10月25日病历中记录,视:左小腿和大腿处有大量瘢痕,骨盆处置有支架外固定。触:骨盆无明显挤压、分离痛。动量:肢体活动无明显受限。入院后完善检查,择期行了骨盆支架取出术;术后予对症治疗,病情平稳。出院诊断:1.骨盆骨折术后;2.左小腿胫骨骨折术后。患者出院后在家恢复等。
2.骨盆骨折治疗恢复至今,右髋功能丧失约30%;符合五部委2017年1月1日施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11款之规定,构成伤残。
3.上述其他损伤参照五部委2017年1月1日施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相关条款不构成伤残。
被鉴定人谢××因本次车祸受伤,经治疗恢复至今,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