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逃逸案轮胎痕迹的鉴定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轮胎痕迹鉴定;交通事故逃逸案

*

轮胎痕迹鉴定

*

2014年9月22日

是(注:系警方委托)

2014年7月11日22时许,一辆电动自行车及其当事人李某被发现倒在在梁山县333省道211km+200m处,事故现场留有多条轮胎血迹痕迹,电动自行车上也留有被碾压后遗留的轮胎橡胶。

委托方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摸排肇事嫌疑车辆,7月21日将委托方肇事嫌疑车辆扣押到停车场,7月22日在停车场提取了电动自行车上附着的疑似橡胶物质和肇事嫌疑车辆轮胎橡胶物质。7月30日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了肇事嫌疑车轮胎橡胶与电动自行车上附着的疑似橡胶物质进行比对鉴定。鉴定结果为电动自行车上附着的疑似橡胶物质与肇事嫌疑车三条轮胎成分一致。

虽然微量物证的鉴定结果间接证明了嫌疑车有很大的肇事嫌疑,但是车主始终拒不承认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慎重起见,委托方委托本中心对肇事车辆与电动自行车及其当事人李某是否发生过碰撞进行鉴定。


(注:本次鉴定不仅向委托单位提供了鉴定意见书,而且通过对现场轮胎痕迹的分析,又提示委托方肇事车辆可能是一辆重型半挂车,办案单位连夜重新展开肇事车辆排查,并锁定了一辆重型半挂车,该车车主到案后对自己的肇事逃逸行为供认不讳。)

鉴定人于9月11日前往梁山县开展鉴定工作,肇事车辆为一辆拉泥土的土方车,被鉴定车辆正面及左侧未检见新近形成的与其它车辆碰撞的可疑痕迹。考虑该车为事发后第10天才扣押到停车场,存在车主故意破坏、灭失了撞击痕迹的可能性,而痕迹是鉴定两车是否有过碰撞的基础,因此对于委托方提出的被鉴定车辆与电动自行车及其当事人李某是否发生过碰撞进行鉴定的条件已经丧失。

鉴定人通过进一步的检验发现,车辆共有三轴车轮,其中后两轴为双排轮胎,各车轮均没有新近更换过的迹象,考虑事故现场有遗漏肇事车辆的轮胎痕迹,由于现场的轮胎痕迹是血迹痕迹,且可以确认这是肇事车辆所留,鉴定人与委托方协商修改了委托事项,改成事故现场路面轮胎痕迹是否为被鉴定车辆所留,如果是被鉴定车辆所留,则直接证明了被鉴定车辆就是肇事车辆。



(一)现场的轮胎痕迹  


事故现场双向各有一条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李某头西脚东侧卧于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其左下肢向后上方翻起,全身多处组织物溢出,李某体位附近地面及其北侧地面上有两滩血迹及人体组织物。电动自行车头西尾东左倒于李某南侧。电动自行车北侧地面见挫划印形成,其前部被严重碾压变形。(一)现场的轮胎痕迹

电动自行车向南地面有连续的南北走向的轮胎印痕,其中有6段花纹印清晰,颜色深度自北向南依次变浅。每段轮胎印可分为四个部分,四部分轮胎印至少由两组双排轮形成,以由东向西第一部分及第三部分轮胎印为组A,由东向西第二部分及第四部分轮胎印为组B,两组轮胎滚动轨迹有一定横向(轴向)变化的差距存在。两组轮胎花纹印均基本体现胎冠边缘的羊角形特征,同时体现胎冠曲折波浪形花纹特征。一段轮胎印痕的宽度约为27cm。

 

事故现场照片(由南向北拍摄)

(二)被鉴定车辆第二轴及第三轴的左侧轮胎

第二轴内侧轮胎厂牌规格为远航牌12.00R20。该轮胎成色一般,胎冠边缘材料部分缺损。胎冠中心花纹由3条纵向曲折波浪形沟槽构成,由内向外沟槽宽度依次约为0.8cm~1.3cm、0.8cm~1.0cm、0.7cm~1.0cm,其中两边的沟槽局部顶端见乳突状沟槽,从内向外宽度分别约为0.6cm~0.8cm和0.5cm~0.6cm,胎冠两侧为羊角形沟槽,最宽处宽度约为2.3cm。胎冠宽度约为24cm~25cm。

第二轴外侧轮胎厂牌规格为THREE A牌12.00R20,该轮胎成色较旧,位于中间的纵向曲折波浪形沟槽局部已磨平;胎冠边缘局部材料严重缺损。胎冠中心花纹由3条纵向曲折波浪形沟槽构成,由内向外沟槽宽度依次约为0.4cm~0.5cm、0.1cm~0.2cm、0.4cm~0.5cm,胎冠两侧为羊角形沟槽,最宽处宽度约为2.0cm。胎冠宽度约为24cm~25cm。

第三轴内、外侧轮胎厂牌规格均为嘉利牌12.00R20。轮胎成色一般,胎冠中心见两条连贯的不规则纵向沟槽和两边另有两条间断的不规则纵向沟槽,沟槽宽度约为0.5cm~0.7cm;两条间断的不规则纵向沟槽外侧与数条横向的沟槽相交,形成胎冠两侧五边形块状图案。胎冠宽度约为24cm~25cm。

(三)轮胎滚印实验

在被鉴定车辆空载时进行轮胎滚印实验,将被鉴定车辆左后四条轮胎花纹碾轧到白纸上发现:第二轴的轮胎花纹印被第三轴的轮胎花纹印覆盖,未发现两轴轮胎有明显横向(轴向)错位现象;能够反映两轴轮胎胎冠的中心花纹印,但第二轴轮胎胎冠两侧羊角形沟槽不清晰,第三轴轮胎胎冠两侧五边形花纹未体现;第二轴胎冠印痕宽度约为22cm、第三轴胎冠印痕宽度约为18.5cm。

 

轮胎滚印实验结果


根据事故现场轮胎印颜色深浅、血迹分布、李某与电动自行车在现场的位置及地面挫划印等情况分析,肇事车辆应为由北向南行驶,现场所遗留的轮胎花纹印应为肇事车辆左侧轮胎所形成;该电动自行车及其当事人存在受到由北向南的外力作用的可能性。

在被鉴定车辆正面及左侧未检见新近与其它车辆碰撞形成的痕迹,由此不能认定该车与本案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过碰撞。

事故现场发现至少有两组双排轮胎花纹印,该两组痕迹横向(轴向)位置关系有错位,不完全重叠,而被鉴定车辆轮胎滚印实验可知被鉴定车辆左后两轴的轮胎花纹印不存在明显横向(轴向)错位的情况。

事故现场发现的轮胎花纹均为曲折波浪形,与被鉴定车辆第三轴左侧轮胎的中心花纹印不相同,均可以排除为被鉴定车辆第三轴左侧轮胎所留。

事故现场两组轮胎花纹印均能基本体现胎冠边缘的羊角形特征,而被鉴定车辆空载时轮胎滚印实验发现,被鉴定车辆左侧第二、三轴胎冠花纹边缘均不能有效体现,这也与事故现场遗留的轮胎痕迹不符。


综上所述,从轮胎痕迹的排列分布、花纹特征、形成机理等方面综合分析,可以排除事故现场路面轮胎痕迹由被鉴定车辆左后侧四条轮胎所形成的可能性。

可以排除事故现场遗留的轮胎痕迹由被鉴定车辆左后侧四条轮胎所形成的可能性。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