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心;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事故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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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事故因果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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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0日
是
某年10月27日4时18分许,沪XXXXXX号银色“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沿某高架由东向西行驶至40.1km处,该客车在与中央隔离墩及护栏发生碰撞过程中逆时针旋转,最终向右侧翻在中央隔离墩上。事故发生时,车内共有七人,其中两人被甩出车外、跌落至高架下。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车内人员四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后果。
为了调查本起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本身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有关系。除此之外,因为出事故的中型普通客车为酒店短驳班车,并且车内两名乘员在事故中被抛出车外,办案单位尤为关注车辆安全带及相关装置的情况。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委托了本中心对本起交通事故所涉的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一)唯一性标识
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JXBMDJD1ETXXXXXX,检见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该部位未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打刻区域周边有足够大面积的表面无任何覆盖物,可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二)车辆外观
前风窗玻璃碎落。刮水器停于工作位置,其支杆与雨刮片分离。右前照灯缺失。前保险杠右端缺损。车身扭曲变形。左后组合灯灯罩破损,其外侧距地高100cm~124cm范围内见斜向刮擦痕迹,粘附黑色物质。右后组合灯灯罩下部缺损。车身右后转角距地高30cm~77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表层银色涂层呈减层,粘附绿色物质。车身右侧距地高167cm~203cm、距车前端82cm~96cm范围内见斜向片状刮擦痕迹,表层银色涂层呈减层,粘附蓝色物质。右侧中门向后撕脱变形。右前车门撕裂,其前部向内挤压变形,伴刮擦痕迹,表层银色涂层呈减层,粘附黑色物质。被鉴定车辆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未检见改装的迹象,也未检见加装有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三)底盘及轮胎
左前轮减震器下部及悬挂下托架前侧见刮擦痕迹,局部凹陷变形。排气管脱落。
右前轮胎瘪气,其内外侧钢圈均局部材料缺损。四个轮胎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均相同,轮胎规格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其在胎冠处的花纹深度均大于1.6mm。四个轮胎胎面未检见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各轮轮胎未检见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各轮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未检见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各轮轮胎螺母完整齐全。
(四)车厢
驾驶座安全气囊已打开。刮水器开关处于“开启”位置。前照灯开关处于“开启”位置。灯光、信号装置的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开关的位置便于驾驶人操纵。被鉴定车辆安装有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控制装置。
(五)制动系统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不会发生干涉、摩擦,杆件未检见变形、损坏的迹象。制动储液罐内油液尚存,制动系管路未检见渗漏,制动管路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安装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可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运动位移,不会造成损坏;制动管路未检见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其安装位置均远离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管路未检见与其他部件干涉,也未检见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踏板工作行程正常,各轮制动装置功能尚存。各轮制动器均安装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可以通过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具备有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有效的制动。被鉴定车辆采用液压制动系统,制动管路不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 700N达到 1分钟时,踏板未检见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六)转向系统
左前轮横拉杆弯折变形,其在球头处脱开,其余转向装置各部连接正常,被鉴定车辆的方向盘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右前轮转向功能尚存。被鉴定车辆设置有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未检见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为10度。右前轮转向节、转向横拉杆及球销等各转向系统部件均未检见有裂纹或损伤,转向球销也未检见存在松旷。
(七)安全带相关部件
车内座椅位置如下图:
A 驾驶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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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座椅安全带相关部件情况如下:
A:锁舌插于锁扣内,织带已收紧。
B、C:锁舌未插于锁扣内,可正常使用。
D、E:锁舌及织带均位于座椅中部下方,不能正常使用。
F、G:锁舌及织带均位于座椅中部下方,不能正常使用。
H:织带卡在座椅与右侧车厢之间,卷收器失效,不能正常使用。
I:锁舌及织带均位于座椅中部下方,不能正常使用。
J、K、L、M、N、O:锁舌未插于锁扣内,可正常使用。
被鉴定车辆前风窗玻璃、刮水器支杆与雨刮片、右前照灯、前保险杠、车身、后组合灯灯罩、右侧中门、右前车门、左前轮转向机构、右前轮钢圈等的损坏情况,符合该车与道路固定物碰撞造成的后果。
被鉴定车辆四个轮胎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均相同,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1.3条的规定;四个轮胎在胎冠处的花纹深度均大于1.6mm,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1.6条的规定。
对于事故中碰撞受损的前照灯及其控制电路,已经不具备按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8.5条的相关规定检验其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光束照射位置等具体性能参数的条件,本次鉴定未检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现象,不能认定被鉴定车辆前部照明装置存在异常。
被鉴定车辆左、右刮水器支杆所检见的情况,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12.3条的规定。
被鉴定车辆经事故中碰撞,已不具备发动行驶、进行动态检验的条件。因此,对于被鉴定车辆的制动性能,不能依照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7.10条的规定,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等于0.7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路试检验。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事故处理中收集证据需要,被鉴定车辆被依法扣留,故其不具有离开扣车场地进行台试检验的条件。因此,对于被鉴定车辆的制动性能,不能依照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7.11条的规定进行台试检验。
对于被鉴定车辆的制动性能,本次鉴定依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1及7.2条的规定,进行静态检验。通过将各轮分别抬离地面,以确认各轮制动器工作正常,可以排除制动系统存在异常的可能性。
被鉴定车辆经事故中碰撞,已不具备发动行驶、进行动态检验的条件。因此,对于被鉴定车辆的转向性能,仅能依照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6.4条的规定进行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检验,其检验结果为10度符合小于等于15度的规定。右前轮转向功能尚存,可以排除转向系统存在异常的可能性。
被鉴定车辆安全带相关装置检见部分座椅的安全带不能可靠有效的使用,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12.1.4条的规定。
综合上述分析说明的内容,被鉴定车辆制动功能尚存,转向系统未检见事发存在异常的迹象,可以排除该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沪XXXXXX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部分座椅安全带部件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排除沪XXXXXX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