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自然流产后胚物残留;子宫内膜损伤;医疗纠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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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妇产医院, B医院在王某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2.伤残等级;3.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误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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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是
患者王某认为B医院在分娩过程中检查不细,复查未及时发现,A妇产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处置不当,导致子宫内膜缺失,宫腔内粘连,虽经治疗仍留有后遗症。
1.B医院住院病案:入院日期:2017年01月10日:出院日期:2017年01月12日。出院诊断:1胎0产妊娠24+4周、LOA ROA 双胎妊娠 难免流产产后 试管婴儿。
于2017年1月10日阴道分娩患者于10:40时及10:45时自然流产两名男性不成熟活婴,体重800克及750克,Apgar5分,经对症治疗后转入儿科治疗,胎盘娩出不完整,胎膜有残余。提检彩超:子宫水平位,大小为:133mm×97mm×57mm,宫腔内可见60×29mm的回声光团,双附件未见占位性病变。主治医师看后指示,暂不予清宫,一周后复查彩超。
入院医患沟通记录:胎盘粘连,植入,必要时子宫切除,因我院条件有限,建议去上级医院治疗,患者及家属要求在我院治疗。患者签字或画押:知情同意。
2.2017年1月17日B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超声提示:宫腔少量积液,子宫肌层下段血流信号丰富。
B医院门诊病历:2017年1月26日流产后18天,阴道流血至今,量多。子宫附件彩超回报:宫腔内及前壁下段紧邻宫内膜。诊断:流产产后胎盘残留。治疗意见:本人及家属不同意入院及刮宫术,要求上级医院宫腔镜治疗。
3.A妇产医院住院病案:入院日期:2017年01月27日,出院日期:2017年01月29日。
入院记录:辅助检查:(2017-01-26)腹部彩超提示:宫腔内可见42×7mm的条带状弱强回声,边界欠清,其下段近后壁处可见10.2×6.7mm的低回声,边界欠清,前壁下段紧邻宫内膜可见范围约为26×11mm的不均质低回声区,形状不规则,边界欠清,无包膜,肌壁回声明显不均匀,肌壁血流略丰富。入院诊断:自然流产后胚物残留;继发性贫血(轻度)。
2017-01-27手术记录:电切镜下所见:宫颈管形态大致正常。宫腔内可见暗红色机化的胚物组织一团,弥漫宫腔前壁,表面未见异常血管走行。以电切环在未通电情况下刮出少量胚物残留组织,用大刮匙刮出少量胚物残留组织约80克。清宫后子宫收缩欠佳,腹部超声见宫底仍有少量组织,因患者宫缩不良停止操作。
出院诊断:自然流产后胚物残留、继发性贫血(轻度)。
4.某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病案:入院日期:2017年07月20日,出院日期:2017年07月22日。
出院诊断:宫腔粘连(重度)。
出院小结:妇科彩超(2017-07-19我院):子宫前位,宫体大小31×40×25mm,子宫形态正常,肌壁回声均匀,宫腔线欠清晰,内膜厚4mm,B型,边界欠清,三维成像不满意,回声欠均匀,似见部分连续性中断,宫颈长度21mm。子宫后方见游离液性暗区,液深16mm。于2017年07月21日全麻下行宫腔镜检查术。
5.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两次住院分别于2017年9月29日、2018年03月26日行宫腔镜检查+宫腔镜下子宫内膜粘连松解术。
6.某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入院日期:2018年09月07日,出院日期:2018年09月13日。
入院情况:B超:双侧卵巢内可见多个小卵泡,直径小于10mm,沿卵巢周边分布,最大切面卵泡数目大于10个,卵巢髓质回声稍增强。检查提示:宫腔分离,提示卵巢多囊性改变。
入院诊断:子宫内粘连,多囊卵巢综合症。
诊疗经过:于2018-09-09日在静脉全麻下行宫腔镜下子宫内粘连电切术,术中行宫腔镜下子宫内粘连松解术。
(二)于2019年12月17日就相关问题进行听证。
患方认为:B医院在分娩过程处置不当,发现胎盘娩出不完整,胎膜有残留,未给予处置,导致胎盘残留。A妇产医院使用大刮匙最终导致子宫内膜缺失,宫腔内粘连。
医方认为:
B医院认为:子宫粘连发生在A妇产医院,故B医院与患者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A妇产医院认为:1.患者既往为多囊卵巢综合征患者。2. B医院存在过错。3.我院刮宫术手术记录能体现因胚物残留时间过长机化并植入基底层。4.我院诊疗过程符合诊疗操作规范,清宫术使用得当,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三)A妇产医院术中刮出组织病理切片示:见子宫内膜、子宫平滑肌及肌层小动脉,蜕膜等残留组织。
1. B医院在发现患者胎盘娩出不完整的情况下未尽快进行清宫术;同时,一周后彩超提示子宫肌层下段血流信号丰富,未提示宫腔内胚物残留等说明,存在过错。
A妇产医院在诊治过程中使用大刮匙,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造成子宫内膜大量损伤,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
以上二医院过错均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考虑被鉴定人王某为多囊卵巢综合征患者、胎盘植入等因素,建议A妇产医院过错参与度以对等责任为宜,建议B院过错参与度以次要责任为宜。
2.被鉴定人王某目前子宫内膜大部分缺失,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7.5 4)、第6.1之规定,评为七级伤残。
3.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
被鉴定人王某子宫内膜损伤后先后在某大学第一医院、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二次)、某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第8.8.1条及附录A.7条之规定,建议误工期限以90日(22.5×4)为宜;建议护理期限以90日(22.5×4)为宜;建议营养期限以44日(11×4)为宜。
1.二被告医院治疗被鉴定人王某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子宫内膜缺失与二被告医院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A妇产医院过错参与度以对等责任为宜,建议B医院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为宜。
2.被鉴定人王某目前子宫内膜大部分缺失,评定为七级伤残。
3.被鉴定人王某子宫内膜损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误工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44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