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梗死,法医病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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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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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2月26日
是
2017年12月24日被鉴定人张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入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栓塞,心律失常,心房纤颤,腰椎压缩性骨折(L1),胸椎棘突骨折(T12),腰椎横突骨折(Ll、L2),皮肤软组织挫伤(右膝部、腹部)”等,于12月29日出院后死亡。因案件诉讼需要,由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本中心,要求明确张某的死亡原因;其死亡与2017年12月24日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一)病历摘要
2017年12月24日-2017年12月29日某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0061302)记载:张某,男,54岁。
主诉:腰背部、右膝部疼痛、活动受限约1小时。
现病史:病人约于1小时前因车祸致伤腰背部、右膝部,伤后无昏迷史,对受伤经过能回忆,感胸背部、右膝部疼痛,腰部活动受限,无胸闷、憋气,无腹痛、腹胀,无恶心及呕吐,现场未行处理,急诊来院,门诊行X线片检查后,以“腰椎压缩骨折(L1)”收入院。伤后病人未进饮食,未解大小便。
专科情况:右膝部局部压痛,未及骨擦感,活动可。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胸腰段椎体正中压痛、叩痛明显,以胸11为著,双下肢感觉、运动功能正常,腹壁反射、肛周反射正常,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膝腱、跟腱反射正常,巴彬斯基征、脑膜刺激征阴性。
辅助检查:胸部正侧位检查意见:1、腰1椎体压缩骨折;2、胸12棘突骨折;3、腰1双侧横突、腰2左侧横突骨折;4、右侧髌骨局部密度改变,注意复查;5、双侧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肝胆胰脾双肾检查意见:脂肪肝(轻度)肝左叶低回声,建议进一步检查。
诊疗经过:入院后积极行术前检查,2017年12月25日入院心电图检查示:房颤,特请心内科会诊,心内科医师看过病人后,建议行抗凝治疗,预防脑栓塞。患者至放射科行辅助检查时,自述胸闷恶心,左侧肢体活动受限,自行至急诊治疗。接到急诊科电话后,立即至急诊科治疗,考虑患者房颤后脑栓塞,并立即请神经内科急会诊。Rt-pa溶栓后复查颅脑CT平扫(64排)检查意见:右侧大面积脑梗塞。患者复查电解质示高血钾,建议行CRRT治疗,患者家属拒绝并在拒绝治疗同意书上签字;2017-12-29家属拒绝继续治疗,签字自动出院。
出院诊断:1、急性脑栓塞;2、心律失常,心房纤颤;3、腰椎压缩性骨折(L1);4、胸椎棘突骨折(T12);5、腰椎横突骨折(Ll、L2);6、皮肤软组织挫伤(右膝部、腹部)。
出院情况:患者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血氧饱和度90%左右。去甲肾上腺素泵入升压、艾司洛尔泵入控制心室率。查体:T不升,BP 81/56 mmHg。深昏迷,双侧瞳孔直径约3mm,对光反射消失。听诊双肺呼吸音粗,未间及干湿性啰音。心率136次/分,律绝对不齐,S1强弱不等,脉搏短绌,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软,肝脾未触及,肠鸣音正常。双下肢无水肿。四肢肌力检查不配合,肌张力略低。双侧足跖反射中性。
(二)法医病理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GA/T 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SF/Z JD0101002-2015《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GA/T 170-1997《猝死的尸体检验》、GA/T 168-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 150-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等标准对尸体进行检验,同时按照GA/T 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进行操作,并对送检材料进行了文证审查,经过认真分析、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制作本司法鉴定意见书。
2.尸表检验
死者张某,男,54岁。尸体位于某市殡仪馆解剖室内,冷冻保存,室内检验,室内温度22℃,光线良好,通风状况良好。尸检于2018年1月10日10:30分开始至12:40分结束。参加解剖人员:朱康田、张建、郑健。
一般情况:老年男性尸体一具,尸僵已缓解,发育正常,营养一般,尸长177cm。尸斑位于肩、背、腰、臀及四肢未受压明显处,呈暗红色,压之不褪色。
头(面)颈部:头颅无畸形,黑发,发长2cm。双眼球睑结合膜黄染,角膜轻度混浊,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4mm。口唇呈淡紫色,轻度发绀。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无异常分泌物。
颈(项)部:颈项部皮肤无损伤,无索沟、扼痕及压痕等。
躯干部:胸廓无畸形,右胸部可见穿刺痕,腹部皮肤无损伤。背部皮肤无损伤。
肢体:四肢长骨无骨折,四肢皮肤无损伤。双手指甲轻度发绀。右手背可见点斑状皮肤擦伤,发绀,右膝关节、右足趾可见皮肤擦挫伤。
会阴部及肛门:会阴部及外生殖器发育正常,无畸形。
3.解剖检验
颅腔解剖:头颅无畸形,头皮自两耳根部做冠状切开,切开头皮,头皮及帽状腱膜下无出血,双侧颞肌无出血。打开颅骨,右额颞顶部脑实质内可见出血灶。脑重1560g,量度15×14×9cm;提取脑组织备检。
颈、胸腔解剖:自下颌下缘正中至耻骨联合上方直线切开,分层解剖颈部,颈部诸肌群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无水肿。打开胸腔及腹腔,逐层切开胸部各层,皮下未见出血,双侧胸腔无积液。常规“Y”字形打开心包壁层,心包内可见15ml清亮积液;心脏重710g,心脏量度16×12×8cm,心腔内充满血凝块;左心室厚2.5cm,右心室厚0.5cm,二尖瓣周径9cm,三尖瓣周径10cm,肺动脉瓣周径7.5cm,主动脉瓣周径6.5cm;左、右冠状动脉管腔通畅。喉头+气管+肺重量3000g;左肺量度:19×11×12cm,右肺量度:22×13×9cm;提取喉头、气管、肺、心脏等组织备检。
腹腔解剖:分离下腹部皮肤,皮下脂肪厚3cm。打开腹壁,腹壁各层肌肉未见出血。打开腹腔,大网膜位置正常,与周围脏器无粘连。左肾区可见片状出血,大小12×4cm;肠系膜可见9×3×2cm肿块。自直肠结扎分离肠系膜、直肠、降结肠、横结肠、升结肠、回肠、空肠等未见异常,腹腔内各实质脏器大小、形态结构未见异常。胸椎、腰椎处可见出血灶。脾重200g,量度10×10×3cm;肝重1740g,量度23×18×9cm,肝小叶有一2×3×5cm出血灶;左肾重360g,量度12×8×4cm;右肾重280g,量度12×8×3.5cm。提取肝、脾、胰腺、肾等脏器组织备检。
4.镜下检验
脑组织:较多冰晶裂隙,有自溶现象,红细胞呈血影样,神经细胞颗粒变性,血管充血,右额颞顶叶大片脑组织液化坏死,其中较多红细胞,局部脑膜血管内可见白细胞质块,垂体无明显改变。
心脏组织:心肌波纹状变性明显,可见心肌断裂,心肌纤维化变性,代偿性肥大,以左心室、室间隔为著。心腔内血凝块由纤维素、白细胞、红细胞构成,呈珊瑚状排列。冠状动脉管壁略增生,可见少许针形裂隙。
肺脏组织:大部肺泡内充满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较多巨噬细胞,部分支气管及其周围肺泡内充满中性粒细胞,细支气管内可见脓栓。
肝脏组织:汇管区淋巴细胞浸润,左叶出血灶由扩张的薄壁血管构成。
5.法医病理诊断
2018年1月23日张某病理检验报告(病理号:2018-BL-2)
脾脏组织:脾充血,轻度自溶。
肾脏组织:肾盂粘膜少许淋巴细胞浸润,肾小管上皮颗粒变性,个别肾小管内蛋白管型。
肾上腺:中度自溶,灶性淋巴细胞浸润。
胰腺组织:中度自溶。
病理诊断:
(1)L1椎压缩性骨折;T12、Ll、L2棘突、横突骨折;皮肤软组织挫伤;
(2)支气管肺炎;肺淤血水肿;心衰细胞;
(3)肥厚性心肌病;心内附壁血栓;
(4)右额颞顶脑梗死伴出血;脑淤血水肿;
(5)肝左叶海绵状血管瘤;肝轻度自溶;
(6)脾充血;轻度自溶;
(7)肾中度自溶;肾盂粘膜淋巴细胞浸润;肾上腺中度自溶,灶性淋巴细胞浸润;
(8)胰腺中度自溶。
根据送检材料和对被鉴定人张某尸表、解剖及法医病理学检验等资料,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张某于2017年12月24日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入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栓塞,心律失常,心房纤颤,腰椎压缩性骨折(L1),胸椎棘突骨折(T12),腰椎横突骨折(Ll、L2),皮肤软组织挫伤(右膝部、腹部)”等,于12月29日出院后死亡。
2. 被鉴定人张某死亡原因分析:
(1)被鉴定人张某死亡后,我中心于2018年1月10日在某市殡仪馆解剖室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尸检见死者颈部诸肌群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粘膜无水肿,气管、食管腔内无异物。死者全身体表及各重要器官未见明显机械性窒息征象,故其机械性窒息致死可排除。
(2)经系统全面的尸表检验、尸体解剖及法医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L1椎体压缩性骨折;T12、Ll、L2棘突、横突骨折,脑组织梗死伴出血,肥厚性心肌病伴心内附壁血栓形成,支气管肺炎,肺内心衰细胞等病理改变。脑梗死是由于脑的动脉粥样硬化、血管炎、栓塞等病变引起的血管腔变窄、闭塞或阻塞,造成相应部位脑组织血流完全或不完全的中断,引起相应供血区脑组织坏死,继而出现脑功能障碍,严重者可发生猝死。
据此,分析认为:该患者生前患有肥厚性心肌病,加之外伤后合并感染导致支气管肺炎,并在肺组织内见有大量心衰细胞;机体在发生外伤及感染后,因凝血机制增强,血液粘稠度升高等因素,极易血栓形成(心内附壁血栓),这些血栓脱落后随着血流运行,当进入脑组织发生病变或较细的管腔时发生阻塞,进而导致脑梗死而猝死。
3. 被鉴定人张某死亡与2017年12月24日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分析:
(1)张某死亡与2017年12月24日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分析
患者于2017年12月24日因交通事故致腰部损伤入院治疗,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考虑患者房颤后脑栓塞,复查颅脑CT示右侧大面积脑梗塞。于2017年12月29日家属拒绝继续治疗,出院后死亡。死亡后经尸检、法医病理学检验分析认为死者系在外伤后合并感染,因凝血机制增强,血液粘稠度升高等因素使血栓形成,最终因脑梗死而猝死。因此认为:张某死亡与2017年12月24日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2)参与度分析
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患者因外伤入院后,虽然经医院进行了诊断和治疗,但最终因脑梗死而猝死。其死亡与2017年12月24日交通事故损伤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患者死亡系在自身疾病、外伤后诊疗过程中发生,故综合考虑其参与度为70-90%。
1、被鉴定人张某系脑梗死而猝死。
2、被鉴定人张某死亡与2017年12月24日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7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