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驾乘关系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织物纤维人体损伤;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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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为方式驾乘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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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
是
2013年3月28日17时许,鄂B-8×××起亚小型轿车在某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四名当事人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办案单位通过调查,将事故车辆事发时的驾车人调查范围缩小到曹某和王某中的一人。在案发后的一年里,案件先后流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多家办案单位,围绕查明曹某和王某中谁是事故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进行了多次委托鉴定,在本中心受理鉴定前,关于该案事故车辆驾车人的鉴定共有五份鉴定报告,其中有四份鉴定意见认为王某是该案事故车辆的驾车人,有一份鉴定意见认为曹某是该案事故车辆的驾车人。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及审理工作中,需要确定事故车辆事故发生时多名当事人的驾乘关系,明确事故责任主体。车辆在事故过程中由于碰撞力的作用,其行驶状态将在短时间内发生突变,而车内乘员则会在惯性作用下保持车辆碰撞前的运动趋势,车辆与乘员的运动、受力差异,以及车辆局部压溃、变形均可以导致乘员与车内部件发生接触、碰撞,在此过程中,人体接触部位可能发生擦挫伤、骨折等损伤,车内部件也可能发生破裂、变形,携带乘员个人基因信息的生物组织、血液及毛发,以及乘员衣物的织物纤维、碎屑也可能在接触过程中转移到车内的接触位置。
在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应首先从现场痕迹、车辆痕迹及人体损伤的检验入手,充分利用人体特征性损伤、特征性痕迹,以及物质转移等具有唯一性认证条件的检验、鉴定结果,结合车辆运动状态、乘员位置及约束条件,分析车内乘员的运动趋势,综合判断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在车内的位置。
本案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根据GA41-20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 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SF/Z JD0101001-2010《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事故车辆及其他材料进行检验、并作出鉴定意见。部分检验结果如下:
(一)被鉴定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为LJDGAA220C0××××××。前保险杠脱落,内胆右部向后移位;前风窗玻璃右部碎裂;右前轮向后移位,轮胎瘪气,轮辋碎裂;右前翼子板中后部见直径约为36cm的竖向柱状凹陷变形伴刮擦痕迹,表层红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木屑类物质;右侧车门向外弯折变形、前窗玻璃缺失、后窗玻璃向内碎落,后风窗玻璃缺失,左侧车门及其窗玻璃完好;左后组合灯灯罩碎落;后保险杠左部碎裂。
驾驶室气囊(主、副)已打开、剪除;顶棚距其前端32cm~39cm、距其左端33cm~49cm见刮擦痕迹;顶棚距其右端0cm~6cm、距其前端19cm~49cm见刮擦痕迹,顶棚距其右端32cm~20cm、距其前端28cm~31cm见刮擦痕迹;中央控制台下方饰板左下转角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织物纤维,提取该处饰板作为检材1备检;中央控制台面板左下角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织物纤维,提取该处面板作为检材2备检;变速器操纵杆及驻车制动把(包裹绒布套)均向右移位,驻车制动把左上侧见擦痕,局部粘附浅色物质;变速器左侧饰板距其前端7cm~10cm、距其上端0cm~11cm见破损;中央扶手箱左侧饰板前下部见挤压破损,下有衬垫物,破口内侧见金属支架,破口邻近饰板见布纹样擦痕,提取该处饰板作为检材3备检;右前门窗玻璃于关闭位碎落,右前门内侧扶手后部见凹陷变形伴擦痕。
(二)事故现场图复勘及现场照片
事故发生路段为弯道,呈南北走向,干沥青路面,路面宽约9m。被鉴定车辆头东北尾西南停于道路东侧。道路西侧两棵行道树检见撞击痕迹,曹某头西南脚东北倒卧在两树之间。
(三)曹某尸表检验
冰冻尸体,尸长182cm,头顶发长8cm,发色黑,发梢棕染。左、右外耳道及口、鼻腔积血,右颊部见11cm×6cm皮肤擦挫伤,右耳廓缺损。左上臂下段伸侧见3cm×2cm皮肤擦挫伤,左手背见多处点状皮肤擦伤,左内踝见2cm×0.5cm皮肤擦伤;右大腿中上段前侧见8cm×6cm皮肤擦挫伤,右大腿下段外侧见9cm×1.5cm皮肤擦挫伤,右小腿中段胫前见3cm×1cm皮肤青紫。尸体冰冻未缓解,各部未能触及明显骨折。
(四)曹某事发时所着外裤检查
黑色长裤,品牌为D.Wolves,已剪破,提取裤管处布料作为样本备检。
(五)显微检验及微量物证
将提取的检材及样本交本中心刑事技术研究室进行微量物证鉴定,鉴定意见书部分摘录如下:
经在显微镜下检验发现,检材1纤维部分为黑色,部分为蓝色;检材2纤维部分为黑色,部分为白色。样本织物为大量黑色、灰色纱线及少量蓝色、棕色纱线编织形成,各纱线经退捻后发现:黑色纱线为黑色纤维组成,灰色纱线为黑色及白色纤维混纺而成,蓝色纱线为蓝色纤维组成,棕色纱线为棕色纤维组成。经相互比较检验发现,检材1、检材2中黑色纤维与样本黑色、灰色纱线中黑色纤维的外观特征一致,检材1中蓝色纤维与样本蓝色纱线中蓝色纤维的外观特征一致,检材2中白色纤维与样本灰色纱线中白色纤维的外观特征一致。
显微镜下观察,检材3上的布纹样擦痕近似呈排列规则的直角折线形印痕,其间可见条状压痕;样本外侧纱线编织图案近似呈直角。通过比较两者,存在检材3上的布纹样擦痕为与样本布料同种编织方式织物在相互挤压过程中所形成的可能性。
经Nicolet 6700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检验,检材1、检材2中黑色纤维与样本黑色、灰色纱线中黑色纤维的红外光谱一致,均反映出棉的特征吸收峰;检材1中蓝色纤维与样本蓝色纱线中蓝色纤维的红外光谱一致,均反映出聚酯的特征吸收峰;检材2中白色纤维与样本灰色纱线中白色纤维的红外光谱一致,均反映出聚酯的特征吸收峰。
经inVia激光显微拉曼光谱仪检验,检材1、检材2中黑色纤维与样本黑色、灰色纱线中黑色纤维的拉曼光谱一致,检材1中蓝色纤维与样本蓝色纱线中蓝色纤维的拉曼光谱一致,检材2中白色纤维与样本灰色纱线中白色纤维的拉曼光谱一致。
根据被鉴定车辆所检见的痕迹,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分析,被鉴定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向左失控,在逆时针旋转的过程中,该车右侧前部、后侧左部分别与现场西侧行道树发生过碰撞,直至停在事故最终位置。
根据被鉴定车辆右侧前部与现场行道树的碰撞形态及该车形变情况分析,被鉴定车辆前排人员在惯性的作用下,将相对被鉴定车辆向右前方运动,并与车内相应部件发生碰撞及物质交换。
显微检验及微量物证检验结果支持中央控制台下方饰板左下转角、中央控制台面板左下角附着织物纤维及中央扶手箱左侧饰板前下部衬垫性破口附近的布纹样擦痕为曹某长裤所留,以上部位的痕迹及附着物非本起事故的驾车人不易接触和形成。
被鉴定车辆变速器操纵杆、驻车制动把均向右移位,符合驾车人右移过程与以上部件碰撞形成的特征,比较分析曹某、王玲玲损伤情况,曹某右下肢的多处损伤,其形态特征可以在与变速器操纵杆、驻车制动把接触过程中形成。
综合以上分析,曹某事发时位于被鉴定车辆驾驶人位置可以成立。
曹某是鄂B-8×××起亚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驾车人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