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因工致伤;法医临床鉴定

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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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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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01 月 29 日

被鉴定人述称:被告雇请(原告)唐×在四川大竹清河镇进行乡村道路护栏安装工程。2017年08月01日晚09时许,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使用的切割机因砂轮片突然飞出击伤其右面部,伤后即日入住大竹县人民医院清创缝合后,于2017年08月02日清晨1时40分转入达川区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为医疗费等相关费用问题,双方酿成纠纷。

2017年9月25日,×申请达州××司法鉴定所对其面部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司鉴2017)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唐×右眼下睑外伤性挛缩瘢痕致右眼轻度畸形,其伤残程度,评定为拾级伤残2、其误工期评为60天、护理期评为20天、营养期评为15天。×认为被告四川宏顺博建材有限公司、蒋×对于原告的伤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准其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的伤残等级与事实不符,并对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提出异议。特申请对×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和评定。

××区人民法院特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唐×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和评定。

法医临床医学检验被鉴定人被××区人民法院派员依法送往中心检查室受检,语音清晰,应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右眼睑起点至面部有一纵形瘢痕,右眼睑闭合不全。查:右下下方有一纵形(3.5×0.2)cm2口愈合瘢痕,伴线状褐色素沉着;右眼闭合尚可,闭合形状仅有一细线条状;双眼距对称,外观未见畸形;双眼视力1.0;右眼内毗未见外伤迹象;泪水道通畅。

外部信息2017年09月25日达州××司法鉴定所达×司鉴2017)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综合上述法医学书证审查及本次鉴定中临床法医学检验所见被鉴定人颧面部阳性体征作出如下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为青年男性,正体力型,自述平素身体健康,被切割机砂轮碎片飞出击(割)伤右面部面部);全身其他部位无任何外伤阳性体征;

2、2017年08月01日21时许,在四川大竹清河镇进行乡村道路护栏安装施工中,不慎被切割机砂轮碎片飞出击伤右面部,伤后即日在当地医院予以清创缝合后,遂转入××区人民医院治疗;

3、被鉴定人伤后于2017年09月25日在达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拾级伤残

本次鉴定中分析认为原鉴定日期不够(仅有40多天);同时,目前鉴定检查中未见右眼轻度畸形,不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之规定范围,故不构成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右眼下睑起点至额面部在入院时有约纵形7cm创口,目前仅有3.5cm创口愈合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5.4.2“颌面部皮肤创(SOL.801)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cm或累大于5cm”其误工期平均为32日,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15日。

1、被鉴定人唐×右眼及颧面部损伤,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之规定范围,不构成伤残等级。

2、被鉴定人唐×误工期平均为32日、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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