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可疑保证合同及保证书形成方式的鉴定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印刷文件;篡改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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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类篡改文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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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2 月 26 日

原告赵某(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书)》原件各一份,诉请被告赵某某(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偿还担保债务。其中《保证合同》上载明:担保人赵某某愿意为赵××(债务人)承担债务担保责任。《保证合同(保证书)》上载明:担保人赵某某愿意承担本金(58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1176240元)共计1756240元的担保责任。

被告称:不同意原告赵某的诉请。2013年11月26日,她收到一封来自香港的快递,快递员给了两张纸,让其在其中一张纸上的方格中填写了UPS面单号“580000 17**240”,在两张纸的相应位置留下签名和指印,并填写了日期和身份证号信息。原告提交的《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保证书)》上的打印内容疑为原告利用前述两张留有自己签名和指印的签收纸张事后添加打印形成,故申请鉴定对《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保证书)》的印刷字迹是否一次印制形成进行司法鉴定。

我鉴定中心在接受法院鉴定委托后,对《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保证书)》进行了系统检验,最终做出了两者印刷字迹均不是一次印制形成的鉴定意见。


(注:根据我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其它证据,一审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之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称:原告主张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有误,系其主观认识,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结合相关证据,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1001-2010和SJB-D-8-2010鉴定规范进行。

经检验,《保证合同(保证书)》(标识为检材1)和检材《保证合同》(标识为检材2)均为打印形式文件,A4规格纸张,打印体内容均为静电印刷形成。检材1上小写金额框格内及“确认 签字”、“身份证号”、“日期”、“签字日期”处,检材2上“日期”、“身份证号”、“确认 签字”、“签字日期”处留有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和签名;在检材1上签名左上侧和检材2签名处各留有一枚红色指印。

检验发现:检材1上打印体文字“(所欠债务)”与同行的打印体文字“确认 签字”和“身份证号”的基线有明显错位;打印体文字“(债务偿还)”与同行的打印体文字“日期”的基线有明显错位。检材2上打印体文字“(债务偿还)”与同行的打印体文字“日期”和“身份证号”的基线有错位;打印体文字“(保证人)”与同行的打印体文字“确认 签字”的基线有错位。


检验还发现:检材1上环绕需检的打印体内容(小写金额框格及其下方“确认 签字;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日期;  年  月   日”打印体内容),检材2上环绕需检的打印体内容(“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_________”、“确认 签字;_________”打印体内容),纸张纤维均多处有较明显破坏痕迹,静电显现呈较规则的长方形状,分析为粘贴遮盖物所致。同时发现:检材1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中的最后三位数字“705”、检材2上身份证号码中的最后两位数字“05”与各自需检打印体内容处的其他填写字迹的光泽特性有明显变化,分析为经过不同的处理过程所致。检验还发现:检材1、检材2上需检的打印体内容与各自其他打印体内容的墨迹分布存在差异,分析为印刷条件不同所致。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检材1上小写金额框格及其下方“确认 签字;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日期;  年  月   日”打印体内容与检材1上其他打印体内容排版布局有差异、墨迹分布有差异、环绕处有方形黏贴遮盖痕迹,两者不是一次印制形成;检材2上“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_________”、“确认 签字;_________”打印体内容与检材2上其他打印体内容排版布局有差异、墨迹分布有差异、环绕处有方形黏贴遮盖痕迹,两者不是一次印制形成。

(一)检材1《保证合同(保证书)偿还债务金额及偿还日期》上小写金额框格及其下方“确认 签字;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日期;  年  月   日”打印体内容与其他打印体内容不是一次印制形成。


(二)检材2《保证合同》上“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_________”、“确认 签字;_________”打印体内容与其他打印体内容不是一次印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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