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后续治疗项目及费用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影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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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后续治疗项目及费用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影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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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是
2019年06月22日08时许,申某某被雇佣至广河县修建房屋时不慎从架上跌落致伤,伤后入住临洮县中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诊断为“1、右髋部骨折;2、右股骨粗隆间骨折;3、高血压;4、心律失常”。入院完善各项检查后,于2019年06月28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PFNA”钉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术后积极,于2019年07月11日伤情好转出院,共住院19天
(一)适用标准
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申文全进行法医学人体检验。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ISBN978-7-5118-9935-4)标准对被鉴定人申某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依据《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申某某提供的影像资料进行阅片分析。
依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规范(SF/ZJD0103008-2015)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标准对被鉴定人申某某进行后续治疗项目及费用、营养期、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的评定。
(二)法医临床学检查
2019年09月28日在甘肃阳光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申某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见其:
发育正常,营养可,神志清楚,轮椅推入,查体合作,回答切题,右髋部至右股部外侧分别可见长5厘米、3厘米、1厘米的手术切口瘢痕,周围无红肿、渗液。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活动受限,右髋关节测活动范围为:前屈75°,后伸10°,外展30°,内收15°,外旋40°,内旋35°,右下肢活动时有局部疼痛不适,余各肢活动自如,肌力5级,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自诉:右髋部疼痛不适,活动受限,活动时右侧髋部疼痛明显。
(三)鉴定人阅片分析
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申某某进行阅片分析:
2019年06月22日临洮县中医院拍DR片(片号:1915347)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2019年07月02日临洮县中医院拍DR片(片号:1916225)示:右股骨骨折术后对位对线良好。
(一)根据送检案情材料记载:被鉴定人申某某因劳动事故致右髋部骨折的损伤,其损伤存在,符合此次事故损伤的特征。
(二)委托人提供的DR片及CT片,经过对影像资料同一性比对分析,与原临床诊断一致,均为被鉴定人申文全本人影像资料。
(三)根据送检病历材料记载:被鉴定人伤后在临洮县中医院的诊断“右髋部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高血压;心律失常”的依据充分,诊断准确。
(四)现结合文证资料审查、临床法医学检查及影像学资料综合分析:
1、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被鉴定人申某某因事故致右髋部的损伤,其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行手术治疗,其骨折临近关节,影响其右髋关节功能,右髋关节测活动范围为:前屈75°,后伸10°,外展30°,内收15°,外旋40°,内旋35°,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ISBN978-7-5118-9935-4)标准,C.7.4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表C-7),右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前屈功能丧失40%,后伸功能丧失20%,外展功能丧失40%,内收功能丧失20%,外旋功能丧失20%,内旋功能丧失20%,综合评定其右髋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ISBN978-7-5118-9935-4)标准5.10十级伤残、5.10.6条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致:11)款“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鉴定为十级伤残。
2、后续治疗项目及费用评定:被鉴定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根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规范(SF/ZID0103008-2015)标准,结合《甘肃医药价格》、《甘肃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及甘肃省目前执行的二级医院收费标准,后期医疗费包括恢复期内的3-4次拍片复查费用,再次住院行内固定器取出术的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等约需人民币7000元。
后期医疗费情况复杂,治疗浮动较大。治疗医院地域不同,后期医疗费不同;医院级别不同,后期医疗费不同;治疗方式不同,后期医疗费不同;治疗用药不同,后期医疗费不同;故被鉴定人的后期医疗费存在浮动,亦可依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3、被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标准;10.2骨折:“10.2.9股骨粗隆间骨折[S72.101]:b)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90~180日,营养90~180日。”之规定,结合其年龄较大,恢复较慢,确定其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
1、被鉴定人申某某右下肢的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申某某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7000元。
3、被鉴定人申某某误工期评定为270日,护理期评定为180日,营养期评定为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