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法医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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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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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
韦某某,男,37岁,现在广西某医院精神科住院。2015年10月7日17时许,在某县某乡某村某屯,韦某某和妻子漆某某持刀将父亲、弟媳、侄儿和黄某某砍死,将母亲砍伤。因怀疑韦某某精神异常,某县公安局委托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韦某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检验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注意力欠集中,定向力好,问话能答,对答切题,条理尚清楚。说话时语速较慢,语音较低,顾虑较多,不时称“脑子乱完了”,检查被动配合。对其一般情况能正确回答,能叙述案发经过并与卷宗材料记载大部分一致。称是公安机关送他来这里住院的,因为他杀了人,杀了父母、弟媳,还有两个侄子,是白天杀的。称他杀人是因为父母他们把他好好的家庭搞得乱乱的。他父亲说他的第二和第三的小孩是他父亲所生,不是他亲生的,是父亲叫别人讲的,讲了好几次,有当面讲的,也有在后面讲的;称他没有就这事情问过父亲,老婆也故意装作不知道,但村上的人都知道这件事情,村上的人一个也不与他讲话。事情被播散的太多了,他认为这件事是真的,他觉得很丢人,没有脸面,抬不起头,他不想活了(幻听、思维播散、继发情绪低落、想死);称父亲不仅搞了他老婆,还搞了很多个人,这些事情是别人故意讲给他听的,他还听见别人说弟媳他们一家人要占他新修的房子(幻听)。称父母亲太欺负他,以前分家庭财产时欺负他,但是别人没有讲,后来他才听见有声音讲的;称他天天做事,但天天被他们欺负,父亲还下过几次毒给他,是在水里下毒的,使得他尿都解不出来,他不知道父亲是从哪里弄来的毒药,他被欺负得太多了,他不想活了;称他父母和弟媳以及弟媳的小孩是同一个组织的,父亲是组织的头头,他们一起陷害他,放毒药给他吃(被害妄想)。称他听见侄儿说他不敢杀人的,还听见侄儿讲他们要将他们组织做的坏事都诬陷是他做的,那天如果他不杀他们,他就会被公安抓的(幻听)。称他以前没有杀家人的想法,是杀人当天突然有的,他没有与老婆等人商量过杀人的事情,是他先去砍人的,老婆砍人没有他记得不太清楚了。称他自己的身世不清楚,他不是父亲亲生的,是舅娘当街讲给他听的,是父亲托他舅娘讲的(幻听、非血统妄想)。称现在没有人议论他和害他了,但是还是希望政府能确认他的身世。称他杀人无所谓对与错,对错都是一样的,不后悔杀人,事情已经发生,由法院来判他的责任,自己现在是活一天算一天了。承认自己“脑子乱”,但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对自己的精神病态无认识(自知力丧失)。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表情平淡,不时唉声叹气,无阶段性的情绪高涨表现,否认有人或特殊力量控制或指使他去杀人。智能检查:一般常识、计算力、理解力、分析判断力正常(智能正常)。
2.体格检查:意识清楚,生命征正常,心、肺检查未发现异常,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3.辅助检查:头颅CT:颅脑及蝶鞍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脑电图、脑电地形图:轻度异常;心理测验因被鉴定人不肯说话,无法完成。
1.精神医学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据卷宗材料中被鉴定人儿子反映,从2015年8月开始,韦某某常无故哭泣,乱说爷爷叫人杀他,要把他家的房子给叔叔家住;交代他如果他死了,要他趁他叔叔不在家时,杀了叔叔的两个儿子等;案发当天早上,韦某某外出做事回家后表现紧张害怕。广西脑科医院病历记载,韦某某在2007年曾出现乱语,怀疑有人害他,紧张害怕。2015年端午节前后,韦某某称他不是父亲亲生的,两个小儿子不是他亲生的,而是父亲的;称父亲要杀死他,在水里放毒药害他,致使他小便不畅等,诊断精神分裂症。以上反映,案发前韦某某存在异常言行。精神检查:(第三次精神检查)意识清楚,注意力欠集中,定向力好,对答切题,条理尚清楚,检被动查配合;能正确叙述的一般情况,能叙述案发经过,并与卷宗材料记载大部分一致。称他不是父亲亲生的,两个小儿子也不是他亲生的,而是父亲的;称父母和弟媳及侄儿是一个组织的,这个组织放毒药要害他,霸占他的房子,诬陷他做坏事等,查出案发当时有幻听、被害妄想、非血统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在幻听和被害妄想的基础上继发情绪低落,目前上述症状部分消失,仍否认有精神病,无自知力;智能正常。体格检查未发现异常。辅助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韦某某诊断精神分裂症成立,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目前症状部分缓解。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
被鉴定人韦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由于受精神症状的影响,致使被鉴定人认为其父母和弟媳及弟媳的孩子是陷害他的组织成员,案发当时其认为如果他不杀死他们,他就会被公安抓走,故而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作案,案发当时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韦某某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诊断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精神症状的影响和支配下作案,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