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某伤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

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伤残程度;腰椎骨折;肋骨骨折;颧弓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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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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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0日

2016年8月23日18时18分,韦某某在某市国道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一)病历摘要

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11月21日某市人民医院病历记载:

入院时病情摘要:因“外伤致胸痛、气促及全身多处疼痛2小时余”入院。查体:神志模糊,对答切题,稍烦躁。右额颞部有面积约6.0cm×7.0cm的擦挫伤,局部头发已脱落,可见一条长约1.0cm的浅表挫裂伤,无活动出血。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5cm,对光反射灵敏。胸廓轻度畸形,右侧肋间隙稍增宽,胸廓稍隆起;胸背部局部轻压痛,无呼吸三凹征,无反常呼吸,胸廓挤压征阳性,未扪及骨擦感,腹式呼吸,双肺呼吸音粗,右侧肺呼吸音稍弱,两肺闻及少许湿性啰音,未闻及胸膜摩擦音。四肢关节活动自如。双膝关节、足背、趾背可见散在点片状挫擦伤,无活动渗血,右足第1-3趾甲及左足第1、2趾甲挫伤游离翻起。治疗经过:入院后于9月6日行“右侧第5、6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出院诊断:右侧第2-6肋闭合性骨折,右侧血气胸,两侧肺挫裂伤并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胸3-7棘突、胸骨柄后下缘、胸12椎体前缘、胸12及腰1右侧横突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右颧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右侧尺神经损伤,右足损伤性关节炎。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步态正常,神清,被动体位,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口张大时仅可置入示、中两横指。躯体遗留多处皮肤瘢痕。胸廓挤压征阳性,胸骨体疼痛明显。胸、腰背部轻压痛,弯腰时疼痛明显。腰部活动度:前屈35°(正常值45°),后伸15°(正常值30°),右侧屈25°(正常值30°),左侧屈25°(正常值30°),右侧旋20°(正常值30°),左侧旋20°(正常值30°)。左肩关节活动度:前屈上举:左110°,右115°;后伸:左40°,右45°;外展上举:左80°,右85°;内收:左35°,右40°;贴臂位内旋:左30°,右35°;贴臂位外旋:左37°,右35°。双手诸指活动正常。右踝关节活动度正常。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3.阅片所见

2016年8月25日某医院CT片示:右第2-6肋骨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差,伴右侧少量血气胸;胸3-7椎体棘突骨折,对位对线差;左肩胛骨骨折,(2016-10-29,X线片号2****4)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伴右侧横突骨折。

2016年10月29日某医院CT片示:右颧弓关节结节骨折,对位对线差,折端向上移位。

2017年2月24日某医院CT片示:右侧第2-6肋骨骨折呈术后改变,折端对位可,右侧第5、6肋骨骨折内固定物在位,右侧第2、3、4、5、6肋呈畸形愈合改变,可见大量骨痂形成。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检查和阅片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条2)款之规定,被鉴定人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九级残疾。

被鉴定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右侧第2-6肋骨折,近期复片示其右侧第2-6肋呈畸形愈合,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3条7)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右侧第2-6肋骨折并遗留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残疾。

3.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右颧弓关节结节骨折。目前检见其张口时仅能置入示、中指两横指。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10.2条27)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残疾。

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胸3-7棘突、胸12及腰1右侧横突骨折等。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条3)款之规定,被鉴定人胸3-7棘突、胸12及腰1右侧横突骨折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残疾。

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左肩胛骨骨折、右侧血气胸、两侧肺挫裂伤并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等,经对症治疗后,现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未达10%等。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相关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左肩关节功能障碍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

韦某某脊柱、胸部、颧部等处交通伤,致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伴四处以上棘突骨折、右侧五根肋骨骨折合并畸形愈合、张口轻度受限等,分别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九级、十级、十级及十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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