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股骨头骨折;伤病关系;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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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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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3日
是
刘某,男,57岁,于2017年3月3日因车祸致右髋部受伤,其曾于2014年10月11日因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并行内固定术。专科检查:右髋部见一长约10cm弧形瘢痕,无明显肿胀,腹股沟中点压痛(+),纵轴叩击痛(+),右下肢短缩、外旋畸形,右下肢杆力消失,右髋关节活动受限,DR示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固定物未见松动、断裂。CT示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右股骨头骨折,右股骨头密度不均,不除外股骨头缺血坏死可能。建议患者行手术(人工髋关节置换)治疗,患者因经费问题,暂予拒绝。出院诊断:右股骨头骨折,右股骨颈骨折术后。
1、检验方法
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和二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步入鉴定室,右下肢明显跛行,检查合作,回答切题。右髋部见手术瘢痕长约10cm,髋部有明显压痛,纵向叩击痛(+),右大腿见肌萎缩,大腿周径(髌骨上缘10cm)左34.5cm、右32cm;右下肢较对侧肢体短缩约1.9cm;右髋关节部分功能丧失,髋关节活动度:前屈左135°、右45°,伸展左20°,右0°,外展左50°、右20°,内收左20°、右10°,外旋左40°、右10°,内旋左40°、右10°。
3、阅片记录
2014年10月11日DR片示:右股骨颈骨折,远骨折端向上移位,颈干角变小。
2014年10月18日DR片示: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见内固定三颗钉存留,双侧股骨头对称,骨质无明显改变。
2017年3月5日DR片示: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见三颗空心钉内固定存留;右股骨颈头下见新骨折,股骨颈明显短缩畸形。
2017年3月5日三维CT片示: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见三颗空心钉内固定存留;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股骨头骨质欠均匀,股骨颈明显短缩畸形。
2017年8月9日复查三维CT片示:右股骨头陈旧粉碎性骨折并缺血性坏死,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
被鉴定人刘某2017年3月3日因车祸致右髋部受伤,临床诊断为右股骨头骨折、右股骨颈骨折术后。住院期间予以卧床、抗骨质疏松等对症治疗。建议其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治疗,被鉴定人因经费问题,暂予拒绝。
现法医临床检验见右下肢明显跛行,髋部有明显压痛,纵向叩击痛(+),右大腿肌萎缩,右髋关节部分功能丧失。复查CT示右股骨头陈旧粉碎性骨折并缺血性坏死,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 根据书证摘要、法医临床检验及影像学阅片综合分析,确定临床诊断成立。
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之前,被鉴定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已经2年余,阅2017年3月5日三维CT片示其右股骨颈骨折已愈合,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股骨头骨质欠均匀。虽然其右股骨头存在缺血的可能性,但本次受伤前被鉴定人能正常行走,日常生活未明显受影响。复阅2014年10月18日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DR片见其右股骨头与左侧股骨头对称,骨质无明显改变,说明其缺血坏死进程相对缓慢,而且被鉴定人年龄偏大,劳动强度和运动量减少,股骨头磨损速度下降,本次受伤前还无需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本次外伤导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鉴定时复查CT片示右股骨头出现缺血性坏死,具备了人工髋关节置换的手术指征。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外伤是导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的直接原因,本次股骨头骨折属关节面骨折,是影响关节活动的主要因素,因其原有右股骨颈骨折手术史,可能对关节活动度存在部分影响,建议本次伤的参与度为61-90%;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伤是导致髋关节置换的直接原因,参与度为100%。
1、伤残等级鉴定:
被鉴定人刘某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外伤是导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的直接原因,目前仍遗留右髋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根据二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9.6.9)条,评定为九级伤残;原有右股骨颈骨折手术史,可能对其关节活动存在部分影响,本次股骨头骨折为关节活动影响的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61-90%。
2、后续医疗费用鉴定:
被鉴定人刘某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需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伤是导致髋关节置换的直接原因,参与度为100%,参照粤鉴协[2014]12号附件3附表《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标准》之“全髋人工关节置换,40000-50000元/次,每15年更换人工关节一次”,建议置换及更换各1次。
被鉴定人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目前仍遗留右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本次伤的参与度为61-90%;全髋人工关节置换后续医疗费用为人民币捌万圆至拾万圆整(¥80000-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