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 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缓刑

2021-01-21

明水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王某某1946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居住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2020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2022年11月8日止,2020年12月21日,王某某到明水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初中文化水平,无不良嗜好,是一个勤劳朴实的农民,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但2020年3月8日发生的一件事打破了原有的宁静,当天,王某某与邻居因扫雪发生口角,王某某手持塑料雪锹将被害人秦某某、及其母亲倪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二级伤残)。案发后,明水县公安局将王某某缉拿归案。

2020年12月21日王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通过谈话发现王某某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缓刑是很轻的刑罚,对缓刑的相关规定和司法所的监管表示不理解,不认同。此外,判处缓刑以后,王某某的人际关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使王某某陷入自卑情绪。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首先,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王某某亲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王某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对王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王某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使其知晓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明确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其次,组织王某某每月准时参加集中普法知识讲座,观看警示教育记录片,学习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通过严肃的入矫宣告程序和定期学习培训使王某某逐渐端正了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态度,提升了对法律的敬畏程度,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王某某表示认罪服法,服从监管。

(二)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接收王某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掌握其生产、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为了消除其妻对王某某的偏见,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会同村组干部进行家访,劝导其妻对王某某多些宽容、鼓励和陪伴,不要在家庭这方面让王某某失去温暖,从而丧失对生活的信心。其妻经过我们多次走访劝导,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初衷,表示一定不会在她这里使王某某产生消极的心绪,也不会对王某某有偏见,愿意在家庭这方面给与王某某更多帮助和鼓励。司法所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偏见,达到矫正的效果。

(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王某某在案发前与邻里相处和睦,有说有笑。案发后邻居觉得王某某有暴力倾向,且被判处了刑罚,对其避而远之、警惕防备。王某某觉得被看不起,心里不是滋味,感觉自卑。在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每月一次的例行谈话中王某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达了这一心里状态。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全力把王某某从自卑和错误的思想认识中剥离出来。

首先,司法所工作人员邀请了医院的心理咨询师对王某某进行了心里疏导一次,引导王某某树立积极的人生态度,使其对邻居的行为可以从客观上给与理解,并扭转王某某因他人眼光和行径对自己造成的不良的心里暗示,消除自卑感。

其次,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家访一次,走访邻里乡亲一次;每月安排他参加镇里公益劳动或者服务演出等活动一次。通过家访了解王某某的思想动态,关心他的生活;通过走访邻居,向邻居表述王某某服刑期间积极的悔罪态度和良好的日常表现,并举例说明,使邻居消除心中顾虑,恢复从前的邻里关系;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和服务演出增强王某某服务和奉献社会的热情,感受社会的包容。

通过疏导、走访、教育帮扶使王某某感受到司法所同志对他的真心,重视和关怀,使他及时消除了心理障碍,放下了思想包袱和顾虑,开始重新审视自己,认可自己

本案中,服刑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刑罚的认识程度有限;面对家人的不理解,邻里态度的转变产生自卑心里,心理素质较差。对于这类服刑人员,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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