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
2021-01-20
雁塔区司法局小寨司法所
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化名)、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2月户籍地居住西安市阎良区,居住地为西安市雁塔区。2019年6月24日至7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父亲到甘肃灵台收购香烟,其父五次乘坐胡某某驾驶车 将香烟运到陕西倒卖,赚取差价牟利,2019年7月30日在从甘肃返回陕西途中,被灵台县烟草局工作人员查获。法院认为胡某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0年7月20日雁塔区司法局小寨司法所收到雁塔区人民法院关于高某某的评估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由司法所组织对胡某某涉嫌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胡某某居住地小寨西路社区干部、胡某某住所邻里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胡某某性格开朗,为人热心热情与邻里关系融洽,无前科、无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此次犯罪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经营活动造成危害性。经小寨路司法所走访调查,形成了评估意见,胡某某总体社会危害性较低,适用社区矫正,向雁塔区司法局提供了评估报告。之后收到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对其依法进行接收,建立执行,工作档案,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
依据《刑法》和《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社区矫正对象能否遵守各项规定,是否认真改造、是否影响他人等等因素通过走访了解作出判断。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