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0
*
缓刑
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生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南岔县,目前居住在距执行地司法所所在的镇有二三十公里远的三岔河林场内,该人因非法采伐珍稀植物罪而被法院判处缓刑,按期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管对象,被法院判决前该人无前科劣迹,在林场从事养殖。
该社区矫正对象居住距执行地司法所近三十公里的林区内,从事养殖,所居住地点交通不便,通讯信号时好时坏,上下山打车不方便,遇见特殊天气,通讯信号极为不好。
执行地司法所针对社区社矫对象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过了具体的监管措施,采取周听声,月见面和实际不定期电话抽查及走访方式 ,加强监管。但是,遇见雨季道路冲毁及防疫严峻居家不外出期间,仍然存在因手机信号位置不好导致定位不准或联系不便情况。
鉴于社区社矫对象实际情况,执行地司法所采取每日微信群报送手机定位、规定每周一上午在微信群报送矫正对象本人用时间相机拍摄头像传送及每月30日市场赶集规定时间月见面的方法, 既做到了克服社区矫正对象忽略信号不好时间段报告不能的情况,又以精准定位及时间相机拍摄的方法,免除监管不力之责,真正做到了日定位、周定位听声及保证月见面矫正监管制度执行顺畅,使社区矫正对象有充分时间找到信号强的位置报送信息,避免了信号不好时社区矫正对象系统定位不上及执行地司法所联系不上社区矫正对象而着急情况发生。
执行地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具体规定,根据工作实际,采取人性化刚柔相济的监管手段,使社区矫正对象克服烦躁心理和抵触情绪,在不耽误社区矫正对象养殖、劳动生产、农忙劳作的情况下,又使社区矫正对象理解了执行地司法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手段实施的法律必要,从而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配合执行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