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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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女,1980年1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福州市台江区。2020年12月,因合同诈骗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2021年1月18日,陈某到福州市台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并于当日上午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陈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担任矫正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制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担任矫正小组副组长,负责提供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落实矫正小组文书档案制作;成员由陈某所在的居委会综治主任以及与陈某共同生活的舅母担任,居委会综治主任负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的日常表现,协助监督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帮扶,发现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违法犯罪等情况立即报告司法所;陈某的舅母负责掌握陈某在生活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全部签订《矫正责任书》,履行相应职责。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1月21日,矫正小组与陈某本人共同商定了矫正方案。陈某案发时年纪尚轻,身患癌症,因与朋友之间的合同纠纷导致犯罪,案发后在外流浪多年,与家人关系比较疏离,精神状态较差,日常生活多靠亲友资助,其家庭也在案发后发生了许多变故。陈某因家庭经济所限,疾病治疗暂缓,其打算考取驾驶证后,找份驾驶员的工作。陈某案发后能主动认罪服法,退还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因其身患癌症,情绪较容易紧张激动,日常服用一些精神类药物。陈某母亲和弟弟在外租房,因家庭居住条件有限,其目前与其舅母共同居住。司法所根据其自身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一是监督管理方面,陈某入矫后司法所将其纳入二类管理,让其严格遵守报告、外出、会客、迁居相关规定,因其与案件被害人为朋友关系,司法所特别强调会客制度,让其不得会见案件被害人,以及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员。针对其目前精神状态,司法所加强日常实地查访力度,因其无业,工作人员要求其若有工作变动及时报告,同时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教育。此外,司法所要求其严格遵守外出相关规定,司法所定期对其进行不假外出的开展信息化核查。
二是教育矫正措施方面,陈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加强其守法意识,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向其讲解收监案例,增强其在矫意识,并根据其现有矫正阶段,开展好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教育。因其所犯罪型属于侵财类犯罪,工作人员针对性加强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同时加强其扫黑除恶的教育学习。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矫正小组成员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陈某驾考期间,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学习内容,进一步跟进其心理、思想动态,做好情绪疏导。
三是采取帮困辅助措施。考虑其目前暂无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人社部门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及职业指导。适时为其提供心理疏导以及心理咨询服务,根据其需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矫正方案制定后,经与陈某本人以及矫正小组成员确认签字,最终确定了矫正方案。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陈某为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每半个月到指定地点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一次,报告内容为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手机号码变更、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遇重要活动和重大情况,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增加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告的频次。陈某矫正期间均按照规定定期报告,报告以《报告单》形式书面汇报。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按照《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当日纳入二类管理。之后,司法所根据其法院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综合评估结果为基本稳定,保留二类管理。矫正期间实行月考核制度,陈某在矫正期内无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且其教育考察成绩及格,考核等次合格,目前仍为二类管理。
(五)实施信息化核查情况。
按照《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二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每日早晚应当通过“在矫通”或者电话向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各一次。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周不定时对其进行微信视频和位置共享核查,每日通过一体化监管平台查看陈某的位置确认情况,并做好每日核查记录。
(六)实地查访情况。
司法所每月到陈某家庭、所在社区实地查访,通过家庭成员及时了解陈某身体、生活和思想情况,进一步给予情感支持,让其放下思想包袱,积极改造,同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排解其不良情绪。在实地查访时,司法所也注重保护陈某的身份信息和隐私。
(七)外出审批情况。
2021年1月18日上午,陈某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后,立即提出次日需外出至闽侯县进行驾考科目二考试。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3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定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司法所考虑时间紧迫,且处于疫情特殊时期,故立即向台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告,征得同意后,由陈某提交了《申请书》以及身份证、户口本、考试通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要求陈某现场提交疫情承诺书,保证外出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佩戴口罩,发现体温异常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报告并就医,不接触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落实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材料后,当即填写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并于当日上午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台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批,并在福建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上录入其外出信息。当天下午,台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收到陈某的外出申请后,完成了审核、批准,制发《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由陈某进行签字确认。
1月19日,陈某外出后按照规定在“在矫通”APP上进行位置确认,司法所在其外出期间与其进行了通信联络,陈某于当日下午17时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提交相关凭证,并报告相关情况。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无误后,在外出审批表上填写陈某返回情况,并在福建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上录入其销假信息。
(八)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日常安全稳定工作以及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司法所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对社区矫正矫正对象情况积极进行摸排,因陈某身患癌症,且原罪名为诈骗罪,目前收入来源有限,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人员管理,通过通讯联络、实地查访等方式核查其位置信息,对其开展谈心谈话和个别教育,及时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思想动态,并告知其不得将个人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非法出售、出租或借给他人使用,如有上述行为,立即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并尽快回收清理,积极开展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教育,杜绝其参与相关犯罪活动,并让其签订保证书。同时,在节假日期间和特殊时间节点,司法所每日通过位置共享或视频方式及时了解其情况,并通过派出所,每月核查其交通出行、旅店住宿等情况,严控其不假外出。
(九)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目前,陈某已顺利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正在寻找驾驶员相关工作,司法所也联合人社部门,为其提供相关就业指导,其也能按照规定,每日早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位置确认,每半个月到司法所报告情况。经核查,未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心理状态稳定,表现平稳,监管效果明显。
该案例是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入矫当日即完成接收手续、确定矫正小组、入矫宣告、办理外出手续等各个环节,一方面在保证各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及时为社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进一步保障执法环节的高效性,让社区矫正对象能感受到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执行方式,更加凸显了社区矫正柔性执法的一面。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基层的工作思路也逐步向“服务型”转变,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给予更多的支持,对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起到了积极正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