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亲属之间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调委会;婚姻家庭纠纷;拆迁补偿款;调解协议

2016-1-4

婚姻家庭纠纷

长沙市岳麓区某街道(以下简称“某街道”)正处于全面建设和拆迁工作的关键时期。该街道某村沈家老宅被纳入拆迁范围,房屋面积为140平米。沈家老宅由沈家三兄妹(即沈某海、沈某国、沈某桂)的父母于1996年建成。现沈家父母均已逝世,其子沈某海夫妇和沈某国居住于此,其女沈某桂在房屋建成后出嫁外地。沈某国属于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的孤寡老人,之前由沈某海和沈某桂两家轮流照顾。近几年,沈某海的小女儿沈某菊一家长期居住于此,照顾高龄的父母和叔叔沈某国。

拆迁安置指挥部拆迁工作组多次上门宣传拆迁征收政策,该屋户主沈某海初步同意了拆迁安置方案。就在双方即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前夕,沈某桂、沈某海的三个女儿向拆迁安置指挥部提出了异议,要求分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并对各自应得的份额产生争议。同时,沈某国老人的赡养问题以及今后遗产继承问题也摆在了拆迁安置指挥部面前。沈家的种种家庭矛盾和拆迁请求交织在一起,使得沈家老宅的拆迁工作变得非常艰难,拆迁工作陷入僵局。为了不影响湘江新区的建设进程,同时解决好沈家家庭矛盾以及沈某国老人的赡养等问题,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拆迁指挥部的委托,负责调解沈家各成员之间的家庭矛盾及沈某国老人的赡养问题。

经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实地走访和调查,发现沈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沈某桂主张权利,要求拆迁补偿款三兄妹平分。理由是沈家老宅为其父母所建,作为女儿应该和两个哥哥平分父母的遗产。虽然沈某桂出嫁后不居住于此,但沈某桂在建房时也出了钱出了力,并且之前也承担过照顾哥哥沈某国的责任,于情于理都应该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二是沈某海的小女儿沈某菊主张分得叔叔沈某国的拆迁补偿款。理由是目前沈某菊一家和沈某海、沈某国居住于此,担负着照顾老人的责任,并且沈某菊与叔叔沈某国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过赡养协议,沈某菊负责赡养叔叔沈某国为其养老送终,叔叔沈某国的遗产归沈某菊所有。三是沈某海的三个女儿要求分得沈家老宅的拆迁补偿款。她们认为自己也照顾了父母和叔叔,尽到了做子女的义务。四是沈家其他人都不同意沈某桂的主张,认为按照农村规矩,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分得沈家老屋的财产。

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讨论分析后认为:

第一,沈某桂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沈家老宅属于沈家父母的遗产,在沈家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沈某海的子女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主张不应支持。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沈某海夫妇都健在,不存在其子女代为继承的情况,因此沈某海子女的主张不应支持。

第三,沈某菊要求分得叔叔沈某国拆迁补偿款的要求也不应支持。沈某菊与沈某国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的赡养协议真实有效,可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沈某菊在履行遗赠扶养义务的前提下,可继承叔叔沈某国的遗产。但叔叔沈某国仍健在,沈某菊不能分得叔叔沈某国的拆迁补偿款。

调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对沈家亲属进行走访和劝说,并组织了三次调解。第一次调解围绕沈某桂的主张这一矛盾焦点展开。沈某桂一方要求按照《继承法》分得三分之一的拆迁款,沈某海和沈某国一方不能接受沈某桂的要求。针对这一矛盾,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沈某桂主张的合法性,并提出沈某国属于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的孤寡老人,沈某海的妻子也中风瘫痪在床等情况,希望沈某桂能够做出适当的让步。双方争执许久未达成一致,第一次调解结束。调解虽然结束了,但调解员的工作并未结束。调解员邀请当地村支书以及熟悉沈家情况的村民好友帮忙做双方的工作,希望双方能相互体谅,做出让步。

第二次调解主要围绕两个问题,一是沈某桂的主张,二是沈某海三个女儿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主张。有了第一次调解的基础,沈某桂做出了让步,考虑到两位兄长的实际情况,只要求获得一部分拆迁款。针对沈某海三个女儿的主张,调解员根据《继承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但沈某桂提出沈某国没有财务管理能力,沈某国的拆迁补偿款由谁管理和他今后生活由谁负责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沈家没有人表态,第二次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见状,组织沈家人开了一个家庭会议,讨论沈某国赡养的相关问题。最后沈家人决定由沈某菊继续照顾沈某国,沈某国的财产暂由沈某菊保管,将来沈某国的遗产由沈某菊继承。

第三次调解主要围绕拆迁数额如何分配的问题展开。经过调解与协商,最终沈家人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约定:沈家同意签订沈家老宅的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一共40万元,沈某国、沈某海各20万。经沈家人协商一致决定,根据沈家的实际情况,沈某海赠与三个女儿每人2万元。沈某国支付2万元给沈某桂。沈某国由沈某菊扶养,沈某国的拆迁补偿款也由沈某菊保管并用于沈某国今后的生活开支等,沈某国逝世后其遗产由沈某菊继承。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通过前期走访,全面了解了沈家各种矛盾和拆迁主张,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和拆迁主张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委会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即将沈某桂的主张作为整个调解案件的突破口。沈某桂既是沈家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又是沈家的长辈,把沈某桂的工作做好后,其他的矛盾将迎刃而解。三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村规民约,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为当地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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